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系公职人员,因参与网上赌博,被公安机关认定其自2018年2月起,利用“IFA”网络赌博平台参与赌博,并发展下线超100个账号,属于平台三星代理。公安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其立案侦查并在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诉讼过程
1、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于2018年7月2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25日向属地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3、因回避原因,属地检察机关于2019年4月22日转移送异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异地检察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对曹某某不起诉的决定。
异地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及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依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
法律条文
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总结该类犯罪的辩护要点如下:
1、分清犯罪嫌疑人是一般参赌、聚众赌博、还是开设赌场,这里面将涉及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
2、分清犯罪嫌疑人是否以赌博为业,或者是否以赌博为主要生活来源;
3、是否有“接受投注”的客观行为或明确的意思表示,是能否成立开设赌场罪的关键;
4、目前开设赌场行为多数为网络赌博,网络赌场涉及大量电子证据,这些电子证据的取证方式是否合法,能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5、在现场查获的书证、物证手续是否完备,电脑硬盘之类是否有按手续封存;
6、案件涉及的代理账号与密码从何而来,能否溯源到本案犯罪犯罪嫌疑人持有、控制或使用;
7、该代理账号中所涉及的投注金额与下线数量分别是多少,是否达到入罪或加重处罚的标准;
8、案件中是否存在账号由他人支配或使用的合理怀疑;
9、相关账号是否仅系本人投注娱乐,而从未发展下家;
10、侦查人员是否调取了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明细;
11、银行账户明细能否反映出实际的赌资交付及数额多少;
12、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参与收取赌金、操作账号等关键经营行为;
13、犯罪嫌疑人是否从中实际获利,数额是多少;
14、全案的证据链是否完整,能否明确指向犯罪嫌疑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
15、是否可能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
16、犯罪嫌疑人在整个赌博网站的架构中具体地位与作用如何,是否从犯;
17、犯罪嫌疑人如何到案,是否具有自首或可视为自首的行为;
18、核实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
19、了解家庭的实际情况以及适用缓刑、监外执行的可能性分析;
20、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要坚定犯罪嫌疑人的无罪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