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说刑辩律师难,我们也写过《刑辩律师新三难》,但这个行业惊喜刺激的就是难上加难。
2020年7月14日晚上,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的多名警察从包头赶到呼市,强行闯入包头王永明案的辩护律师房间,宣读并送达了一份律师费涉嫌使用涉案赃款、要求退至东河分局账户的通知函。
辩护律师被从美梦中惊醒,穿着红色小内裤在小小的酒店客房里上窜下跳,场面风格堪比当年的赵氏小品。
这还不是个例,同个案件的其他律师事务所也同样收到了类似的函:
咋一看,这遣词造句还挺有电信诈骗的风格……难怪尼采要说,与恶龙羁绊过久,本身亦成为恶龙;凝视深渊过久,深渊将回以凝视。
如果一个人的左脚是臭的,那他的右脚就没理由不臭。同理,如果一个刑事案件的律师费被扣,那类似的事情通常没理由只发生这么一次。
上一次类似的事,就发生在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
2018年4月26日,余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捕。6日后,余某某的妻子委托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送妹律师为丈夫及自己提供法律服务,并支付了300万元律师费。
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局对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的账户限额冻结300万元,经上海律协协调,最终该律所向鹰潭市公安局指定账户打入300万元,其银行账户才被解冻。
最后这些钱去了那里,小编现在还无法从公开渠道得到确切消息,但以小编接近3650天的从业经验判断,最后的结果应该是被全部没收了。因为最后如果是发回给律师所,那律师同志们还不得锣鼓喧天、鞭炮齐鸣、红旗招展、人山人海,弄得天下皆知。
看到有人对这事件评论说:当晚被扣钱的律师好歹还穿着底裤,如果是碰到喜欢裸睡的,那连法律的底裤却不知道跑哪去了。
作为一个深谙刑法且遵纪守法的法律人,我们要强调,法律的底裤还好好的穿在大家身上!
毕竟相关的律师没有因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个罪过去的名字更直白,叫销赃罪)被拘留,说明法律共同体真的存在,共同体的兄弟们彼此还是留了面子和底裤,真的只是扣钱,不打算砸人饭碗。
有同行问我们,扣律师费这种事,合法吗?能申诉吗?
我们诚恳地劝他:能用钱解决的,就别找法律了。
再说真要找法律,会发现最后吃亏的很可能还是律师。
不信你听我来摆一摆:
1、扣押刑事案件的律师费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很多人会认为,律师又不知道律师费是赃款,明明可以适用《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可惜的是,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里的概念,管不到刑法。刑法和民法是两条平行线,民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别人家孩子”,看着挺好,但刑法里用不着。
《物权法》草案还曾规定过 “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后来因这是民事法律,不应该管刑法的事,这一条在讨论过程中也被删了。
2、按刑事法律规定,这律师费还真没办法要回来
刑事案件中,对涉案财物遵循的是另外一套规则:只要发现,就能查扣;只要查扣,就能收缴。
一个很棒的刑事辩护律师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比较棒:一是收费高,二是收的律师费容易被扣,三是记忆力必须好,不管翻陈年往事还是背法条都很利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涉案赃款是不是可以证明嫌疑人有罪?是的。
那就扣你没商量啦。
何况还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2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这些法条都十分明确且无例外,说明在刑事案件里,尤其是在侦查取证阶段,并不存在什么善意取得不能扣押。你可以说某些部门粗暴执法吃相难看,但是还真否定不了冻结律师费的合法性。
别急着吐槽,还有更加激动人心的后续:法院在作出有罪判决的同时,会把赃款没收。
因为一旦赃款被扣押,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刑事诉讼法》第245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在立法上,这是个完整清晰的逻辑,轮不到你们不服:
- 只要发现赃款赃物的下落,侦查机关必须查封、扣押、冻结。
- 涉案赃款赃物必须随案移送,由法院作出处置。
- 法院在判决时,必须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