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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陶殴打院士事件中的六个细节

前两天,一则“谋求推荐院士不成 航天投资董事长打伤两院士”的新闻在朋友圈刷屏了!

据报道称,今年6月6日,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张陶宴请国际宇航科学院王晋年院士和吴美蓉院士,席间谋求两人为其推荐院士不成,后送两位院长至电梯口时突然殴打两位院长,长达一个多小时。

目前,王晋年肋骨骨折、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吴美蓉脊椎骨折、住院手术。

根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事发后,派出所已介入调查,结果未出,公司已将此事上报中国航天科技集团。

集团也很迅速地在7月4日作出通报。

 

事件的具体过程已经有很多媒体的详细报道,我们不再赘述。本着职业的敏感性,我们注意到这个事件中有些细节是需要关注的。

1、被害人的伤情如何?

此类暴力伤人的刑事案件,其启动通常都要看被害人的伤情,而且涉嫌的具体刑事罪名,也与伤情有关。
很多报道在描述案情时直接说两名受害者被打成“重伤”,如果真是重伤,那涉及的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法定刑在3-10年。
但法律上说伤情得严谨和依法。在这个事件中,从媒体发布的两位院士的伤情资料来看,结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标准,肋骨骨折二处以上或者椎骨骨折都属轻伤二级,因此,王晋年、吴美蓉两位的伤情都足以达到轻伤二级。
有没有达到“重伤”,得看后续的治疗与恢复情况。
 
但轻伤二级的伤情,至少也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三年以下。
如果再考虑到打人的动机是发泄脾气,打人的地点是院士住处的公共电梯,这已经是为泄愤而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了,涉嫌的是法定刑五年以下的寻衅滋事罪。
无论如何,只要报道的内容基本属实,刑事责任是免不了的。
2、受害者有没有报案?

既然这个事件很明显涉及刑事责任,那就有了进一步的问题:被害人,或者当时在现场的人员,有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
人被打,就报案。这是每个人的正常反应,我相信哪怕院士最多也就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还不至于高风亮节到挨打后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放弃维护。
可至目前为止的报道,完全看不出来有没有人就这事件报过案,甚至连中国航天科技集团还是在此事在网络上发酵之后,隔了一天才表示:“我们马上组成调查组调查此事”。
如果一早就报过案,按刑事诉讼程序,公安机关应当受案并作初步调查,不管有没有刑事立案,隔了一个多月也该掌握最基本的事件过程了。
换了其他舆论热点事件,哪个不是由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就发布案情通报的?
哪里还轮得到一个没有刑事侦查权的航天科技集团在一个月后才慢悠悠地表态“我们马上调查”。
 
3、公安机关在什么时间立案?

既然新闻中说“派出所已经介入调查”,那不管有没有人报案、谁报案,至少公安机关已经知道了“可能存在的犯罪事实”。
那依照法律,他们得立案吧?但是他们还只是“介入调查”。
按刑事诉讼的规定,公安机关收到案件后、决定立案前,需要审查案件是否涉嫌犯罪,必要时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决定刑事立案之后,那就不叫“调查”了,叫“侦查”。
所以,至少在新闻发布的时候,公安机关还没对这个案件刑事立案。
我就纳闷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很低,只要发现犯罪事实,就应当立案。
难不成这个事件中的视频、病历,全是伪造的不成?
4、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当然,也可能新闻报道把“调查”与“侦查”混为一谈。这案件没准已经刑事立案了。
刑事立案之后,公安机关当然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大家都知道张书记作为集团领导,工作忙,岗位职责也很重要。为了避免耽误集团的工作,不能刑事拘留,但至少也得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吧。
但是,张书记直到7月4日才被“即日起暂停履职、配合调查”,这之前仍然在好好的上班,很大可能是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那么,到底是公安机关没刑事立案呢,还是他们极其信赖张书记的人品,刑事立案后没采取强制措施呢?
7月4日之前的情况我们不了解,但7月4日之后,我们可以睁大眼睛看着,到底这事几时能立上案,会不会采取强制措施。
不管怎么说,当前的刑事政策是保护“民营企业家,张书记不具备享受优待的主体资格。
5、监控视频是否完好?

大家都知道,刑事案件得看证据。不管有没有,证据拿出来说话。
而监控视频这种东西在实务中,就不好说了。它可能有,也可能没有。所以我们都叫它薛定谔的视频。
放到一般的案件里,别以为街头巷尾的摄像头是摆设,设备都升级过几轮了,视频全是高清的,能看到脸上的痣。
放到特殊的案件里,就不一定了,得看这监控讲不讲组织纪律。
我们在一些案件中要求调取监控视频,隔了一个月就见到个《情况说明》:“电脑系统的监控视频只能保存一个月,现已超期,无法调取。”
有些时候,“保存一个月”这几个字也可能换成“摄像头故障”、“硬盘错误”等等。
所以这新闻报道一出来,我们看到日期还差两天才满一个月,真是为视频捏了一把汗。
希望这个案件不会因为客观困难调取不到监控视频,毕竟网络上的视频不能拿来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
6、是维护国家形象的正当防卫?

倒是事后流传在网上的一份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很有意思,大概是说因为王晋年院士在双方聚餐(鸿门宴)期间“不断辱骂国家,辱骂航天,张陶出于义愤与其发生争执。”从这个角度来看,对年迈的院士大打出手的张陶一下子成了维护国家形象和国家利益的功臣,不得不说他们转移话题,把水搅浑的水平还“真有一套”,按照他们的逻辑,看来以后我们但凡是看谁不顺眼,只要给对方扣上这一顶不需要证据证明的帽子后就可以大打出手了!
但是张书记领导下的航天集团的潜台词是,是因为王晋年不断辱骂国家和航天集团,张书记才奋而出手(脚),所以张书记只是正当防卫。
我想说,哪怕这说法成立,正当防卫也不是这么用的。
它的要求之一是“紧迫性”,即防卫的时候,对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但是在视频上,我实在看不出来按电梯按钮的这位正在辱骂国家和航天事业。
而且,正当防卫的另外一个要求是“暴力对等”。即防止不法侵害的暴力程度,必须与不法侵害的暴力程度差不多。
所以对于辱骂行为,正确的正当防卫姿势是上前搂抱住对方,然后封住对方的嘴。
那一脚飞踹,以及后续的持续殴打,我实在看不出它与正当防卫有什么关系。
昆山龙哥要是泉下有知,发现正当防卫这个词被滥用成这样,一定觉得自己白死了。
无论打人是什么理由,无论其动机是高尚或是卑劣,无论打架双方的身份如何,打人都是挑衅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
这是我的小学一年级老师说的,在我读大学一年级的时候,老师又强调了一遍,我到现在都深信不疑!
否则但凡觉得自己对社会有点功劳有点贡献的人,都会觉得自己已经实现了“打人自由!”这明显并不是一个良好的苗头。
就连我们视为国宝的宇航科学院院士,在公共场合挨了一顿胖揍也只能到网络上叫屈,那如果是换了其他普通人挨揍呢?
张陶书记那天喝了酒,代驾估计是有的。可代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