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

蕴法以行 唯德于心

某村19名被告人涉黑案–由黑社会性质组织者辩护为参加者

办案律师

林志明律师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

 

诉讼过程

1、被告人欧阳某某于2009年6月25日被羁押;

2、被告人欧阳某某于2009 年 8月1日被逮捕;

3、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一案于2010年6月8日被提起公诉;

4、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一案于2010年12月24日一审宣判。

 

律师意见

林志明律师在接受委托担任欧阳某某的辩护人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经过认真阅卷,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后,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点,决定以无罪的思路进行辩护。辩护人提出本案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只是村民间的松散组合。欧阳某某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公诉方指控的违法行为,欧阳某某只是基于村民、朋友、司机的身份参与的。关于寻衅滋事,欧阳某某也没有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审判过程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综合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

最终,法院认定欧阳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本案的最大成果,在于打掉被告人的组织者身份,直接降为普通参加者,大缩短了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期。

 

裁判文书

第1、3页,林志明律师担任欧阳某某辩护人。↓

第231、235页,判决结果。↓

法律条文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总结该类犯罪的辩护要点如下:

1、公诉机关的指控是否明确、具体,能否体现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大特征;

2、是否有明确指控形成较稳定涉黑组织的具体时间和标志事件;

3、该涉黑组织是否具有稳定、明确的组织架构;

4、各人员之间是否有清晰的层级、职责上的分工;

5、是否依托于一定的经济实体,如公司、村经济合作社等;

6、是否具备相当的经济实力;

7、有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8、明确是否有组织、有计划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长期、持续地获取经济利益;

9、是否对相关的获利行业或某一地区形成垄断地位;

10、明确是否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11、明确采取的暴力手段与违法犯罪活动,是否足以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12、厘清被告人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

13、厘清被告人在组织者属于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或一般参加者;

14、被告人参与该犯罪组织的时间长短;

15、明确被告人参与了哪些具体的犯罪事实,在这些事实中具体参与程度如何,分别实施了哪些行为;

16、这些犯罪事实分别涉及哪些罪名;

17、相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联系,是否涉及牵连犯,可合并为一罪;

18、仔细研究被告人在具体各宗事实中的地位和作用;

19、具体各罪的地位和作用,反过来也可能影响到被告人在整个犯罪组织中的地位认定;

20、被告人如何参与该犯罪组织,当时是否明知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

21、注意被告人是通过正当应聘入职,还是明知违法犯罪而加入;

22、被告人在具体事实中是主动积极参与,还是被动接受指示;

23、被告人是基于何种理由参与实施犯罪,具体动机是什么,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还是工作中接受指示,或仅仅是基于老乡、朋友的哥们义气;

24、明确被告人在各犯罪中的主观心态是刻意积极追求,或仅仅是放任结果发生,甚至仅仅是过失;

25、具体各宗事实是否分别造成损害后果,造成哪些后果;

26、这些损害后果是否能够或已经挽回,或通过退赃、退赔的方式补偿;

27、明确被告人是否从中获取了个人利益;

28、是否有被害人,被害人对相关犯罪的态度、意愿和诉求是什么;

29、被告人能否有机会与被害人协商,取得谅解;

30、当前社会背景和司法政策下,对此类犯罪持何种态度;

31、被告人是否有个人财产被查扣;

32、相应财产是否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如果是个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返还;

33、全案共查扣了多少物证、书证,扣押的手续、程序是否合法;

34、用于定案的物证、书证是否都有确定的来源,要注意核实这些客观材料的来源有无可疑之处;

35、仔细核实案件中各鉴定意见,包括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鉴定方法、检材来源、鉴定结论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科学规律;

36、认真比对各涉案人员的供述细节,寻找其中的矛盾之处;

37、注意结合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以确定口供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

38、仔细审核口供与其他客观证据之间是否存在逻辑矛盾;

39、了解被告人的悔罪态度;

40、被告人在具体各宗事实上是否有自首或如实供述等情节;

41、被告人在具体各宗犯罪中是否属于从犯;

42、被告人是否具有检举揭发等立功表现;

43、被告人是否患有不适宜羁押的重大疾病;

44、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如何;

45、研究对被告人适用定罪免刑、缓刑、监外执行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