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洪某某以采购员的名义向被害人购买海产品等干货,收到货物后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逃跑出境,涉嫌合同诈骗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过程
1、犯罪嫌疑人洪某某于2016年3月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犯罪嫌疑人洪某某于2016年4月7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犯罪嫌疑人洪某某于2016年5月17日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犯罪嫌疑人洪某某于2016年9月2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5、犯罪嫌疑人洪某某于2016年9月29日被宣告不起诉。
在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经与辩护律师充分沟通和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洪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且退赔被害人损失、达成和解,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
法律条文
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总结该类犯罪的辩护要点如下:
1、注意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一般的民事欺诈、违约行为;
2、明确犯罪嫌疑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是否采取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4、诈骗行为是否在于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基于合同本身来实施;
5、嫌疑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与意愿;
6、事后为躲避债务而逃匿并不等于事前有意欺骗;
7、明确被害人是否因为犯罪嫌疑人的欺骗行为而产生认识错误;
8、明确诈骗的具体数额、核实赃物估价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9、已履行、已偿还的部分要从犯罪数额中抵扣;
10、核实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
11、确定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12、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区分主从犯;
13、核实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有无自首或者可视为自首的情节;
14、核实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实际年龄与精神状态;
15、核实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为亲属关系;
16、核实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经济纠纷或者生意合作;
17、如果犯罪嫌疑人真的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如何争取被害人的谅解;
18、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以及适用免刑、缓刑、监外执行的可行性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