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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高考后冒名顶替者的成功,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耻辱
1
被改变的人生
刚刚上个月的事。
5月22日,因电视节目《声入人心》出名的歌手仝卓在直播中分享自己当年考学的压力,聊起当年复读时“往届生变应届生”的经历。
仝卓说自己当年报考心仪的大学,第一年没考上,复读后通过“某种操作”把自己改为“应届生”的身份,继续报考心仪的大学。
结果还是没去成,最后上了中戏。
仝卓此番言论一出,引起全网热议与抨击。接下来,当然就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追责。
6月12日,临汾市纪委监委发布仝卓以伪造应届生身份参加高考等问题调查情况的《
最新通报:仝卓高考成绩无效!继父被撤职,多人被处分
》,对涉案人员的最终处理结果是:
仝卓高考成绩无效!继父被撤职,多人被处分。
整个事件中唯一涉刑的,是临汾市教育局总督学苏迎泽和工作人员彭波、张文成,涉嫌的罪名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有句话说,如果在家里发现了一只蟑螂,那么在你没发现的某个角落,至少有一窝蟑螂。
仝卓修改应届生身份是一种舞弊方式,这还只是高考中的不公平竞争。但还有一种更为恶劣舞弊,叫冒名顶替,它直接否定了他人参与高考竞争的机会。
1996年,山东聊城的王丽丽(曾用名王丽)考取聊城农业学校,后被人顶替。顶替者甚至已经当了公务员,在山东冠县某街道办担任党委委员,负责组织工作(副科级)。
2004年10月,20岁的考生陈春秀最终没有等来她的高考录取通知书,决定去几百公里外的烟台市打工;另一边,18岁的考生陈双双却拿着陈春秀的录取通知书,前往淄博市的山东理工大学报道,成为一名大学生。
而这一事件至今仍无处理结果:《
被顶替上大学的农家女至今没等来道歉!白岩松发出“灵魂四问”
》
还有更多。据媒体统计检索,2018年-2019年,山东高等学历数据清查工作中有14所高校曾公示清查结果。273人在清查中被公示,其中242人涉嫌冒名顶替入学。冒名顶替者获得学历时间为2002年至2009年。其中冒名顶替入学人数最多的是山东广播电视大学,有135人被公示并注销学历信息。
我不知道这被冒名顶替的242人是什么心情,新闻里只提了一句:
记者了解到,清查结果已通知涉事学生,未收到异议反馈。
那句话真没说错:高考是改变一个人命运的最大机会。
2
尴尬的立法
有人举了个很形象的比喻:偷了别人的钱,那是盗窃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要判刑的;偷别人的录取通知书,是盗窃了别人的命运和前途,这肯定比钱还宝贵,怎么反而不构成犯罪呢?
说不构成犯罪也不合适,《刑法》虽然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时候,肯定得冒别人的名字与身份证,而且势必要长期用下去。而身份证肯定是假的,所以伪造和使用身份证这种行为,至少也可以成立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罪
,或者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
但是,伪造身份证的罪名,法定刑3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判处3至7年。如果仅仅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还要情节严重才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相比起盗窃罪的上限是无期徒刑,冒名顶替上大学的处罚就太轻了,聊胜于无,处罚起来还要绕一道弯,没有直接处理这类行为的罪名。
你别急着说刑法不行,民法更不行。
上个月民法典刚问世时,铺天盖地的就是那句“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守护人的一生”。
冒名顶替别人上大学,按民法的角度,这是侵犯了受教育权。
翻开《民法典》,找了半天没看到“受教育权”四个字在哪里,我想这应该不是我办公室自动化技能太低的原因。
专家吭哧了半天,说这个权利包含在第990条规定的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里面。
还守护人的一生呢,连个受教育权都说不清楚,这尬吹的,民法典的脸都红透了。
3
无奈的司法
其实这种冒名顶替的案件,不是没有人起诉过。
1990年,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学生陈晓琪在考试失利后,冒名顶替了通过统一招生考试的齐玉苓,就读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齐玉苓发现后,在1999年1月29日以自己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陈晓琪和陈的父亲、原所在学校等数家单位。
一审法院认定陈晓琪侵犯了齐玉苓的姓名权,齐玉苓提出上诉,坚持认为自己的受教育权也受到了侵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本案,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作出一个前所未有的批复:
正是依据这一批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齐玉苓的诉请,并且判令陈晓琪在侵权期间的既得利益(即以上诉人齐玉苓的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陈晓琪的必要生活费)归齐玉苓所有,其他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尽管当时的工资水平较低,这部分工资收入只有41045元,但齐玉苓案的这一裁判理念无疑是一盏明灯:冒名顶替了别人的人生,就用下半辈子的工资收入来偿还;还不上,所有参与的人一起还!
你想想,这还是二十年前的司法水平。
很可惜,2008年12月18日最高院发布公告,废止了2007年以前的27项司法解释,齐玉苓案的法释[2001]25号批复亦在其中。
齐玉苓案就这么昙花一现。
每次说到这个案件,小编都忍不住要感叹曾经有一个马伯里诉麦迪逊的机会放在面前……然后吓得老板扑上来捂住小编的嘴,怒斥:“我当律师只是为了养家糊口,你不要自己加戏啊!”
4
待改变的法律
社会现实是,包括这种冒名顶替在内的高考舞弊现象比较普遍,但别说法律没办法,没办法的时候不正应该指望法律来出头么?
立法尴尬,可以修改;司法实务无奈,可以制定具体的裁判规则。
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第284条之一,用于打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提供考题和答案、代考等作弊行为,眼下正值《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审议,完全可以在新的修订稿中,对284条之一中将高考中修改身份、冒名顶替的行为入刑。
民法典没规定受教育权,专家说在“其他人格权益”里面,小编相信专家说的是对的。眼下最高院正在制定民法典的司法解释,那也可以针对受教育权被侵害的现象,规定侵权者在侵权期间的既得利益都要归被害者所有。
说好的,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要守护人的一生啊!
高考是一个人凭借自己努力改变命运的最佳机会,甚至对于很多人,也是唯一的机会。我们总说高考是这个社会公平的底线,如果这个底线没有足够的法治力量去维护,那就根本谈不上实现公平正义。
窃取他人十年寒窗成果的鼠辈,绝不会是民族复兴的前进动力!
寒窗苦读,是寒门子弟脱贫致富的唯一途径,给他们留下一条唯一可以看到未来的门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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