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福州网友通过自媒体上传了一段视频:
福州鼓楼区一外国男子骑电动车载着一名中国女子被交警拦下。交警表示载人违规,让他将车推到路边,男子拒绝并且不断推搡交警暴力抗法。随后增援警察赶到,将其制服。
以一个专业刑事律师的视角,我们都表示这外国人妨害公务没跑了,业务群里还在讨论要是为这种案件的当事人辩护,辩护策略到底是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让当事人快审快结,还是揪着警察执法不规范的毛病力争无罪。
结果第二天,福州警方给了一个让人非常呵呵的答案:只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留学生学校带回去教育!
还很慎重其事地隔了一行就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WHAT?
再仔细一看,原来这是福州市公安局啊,就是那个把阻止女邻居被打而打伤施暴者的赵宇,先以 “故意伤害”的罪名刑拘,后以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审查起诉的福州市公安局。
想想赵宇最后还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介入下才好不容易正名为正当防卫,我们表示这事件的处理结果实在是太让人不满意了——
竟然没让那个交警给留学生道歉!
作为长期关注警方执法动态职业,我们今天还是想唱一回反调:这个事件妥妥的就是妨害公务罪。
一、交警执勤依法依规
我们在实务中对妨害公务罪的无罪辩护要点之一,就是警察的执法行为不合法。
但是在这个事件中,交警执法完全合法。
《人民警察法》第六条中规定了人民警察的的职责范围之一就是 “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0条规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视频有些模糊,我们对交警的颜值保留意见,但是我们交警同志的着装和警容没有任何意见。
而且还打不还手!想想曲玉权的下场,交警求生欲望很强烈了。
从合法性上说,交警的执法完全依法依规。
二、驾驶电动车载人的行为已属违法
尽管警方通告确认了当时外国籍留学生属交通违法,但想必很多人都不明白为什么骑电动车载人会违法。
请注意,尽管在相关媒体报道和警方通报中均称涉事人员驾驶的是“电动车”,但这并不是规范的法律概念。
在2019年4月1日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24158-2018)中,将电动轻便摩托车(最高车速在50km/h以下)和电动摩托车(最高车速超过50km/h)认定为机动车。
本事件中的车辆明显不是电动自行车样式,而是接近于电动摩托车,按生活经验,这种外型的电动车至少也是电动轻便摩托车。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规定,“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5条规定,“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以警告,警告不听的处以20元罚款。
所以这个外籍留学生除了要被学校教育,还要被处以20元罚款。也就是警方通报里写的“已对该男子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0元哪!四舍五入就是一个亿!
三、以威胁方法阻碍交警执法,成立妨害公务罪
那么问题来了:一个交警在依法对违章行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遭受暴力、威胁,要如何处罚?
我要是说寻衅滋事罪那是在欺负你,我们就说妨害公务罪。
《人民警察法》第35条明确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请注意,妨害公务罪是行为犯,只要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警察执法,无论行为程度如何,都成立犯罪。
对于视频中外国籍留学生的行为是否属于暴力、威胁,我就不多说了。
大家都是有眼睛的。
四、追究妨害公务罪并不违背宽严相济
有人说了,不提外国人的身份,交警与群众发生矛盾很常见,大家各退一步,情节显著轻微,不以刑事犯罪处理也是可以的嘛。
我都不和你说《刑法修正案九》加入“袭警要从重处罚”就是为了保障警察执法环境的立法目的,也不说哪怕不刑事处罚也可以行政拘留。免得你说我抬杠。
在宽严相济的问题上,妨害公务罪中虽然有过激行为但不以犯罪处理的情况,通常是指人民群众中对法律规定有误解而产生的牢骚、不满,并因此与国家工作人员发生争吵、拉扯等行为;或者是因正当事由得不到解决,在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时情绪激动发生冲突、顶撞。
这些虽然也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但确实事出有因,尽管执法权威被冒犯,也应当有一定的宽容。
但这个事件里面,是误会吗?有正当事由吗?
这关宽容什么事?你叫声宽容他会应吗?
所以说,这个事件中追究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不矛盾。最多量刑的时候再考虑具体情节嘛。
不过无论如何,福州市公安局的这种处理方式有那么点严于律已宽以待人的意思,也许这能够反映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的智慧,但不应该成为法治国家的典范。
毕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