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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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女性权益而写!刑法为妇女权益保护托底?

还有几天三八妇女节就要到了,我们想从法律的底线——刑法入手,谈谈妇女权益保护的话题。想想最近发生的一些事,在节日来临之际谈这么严肃的话题,恐怕也并不突兀。

一、刑法为妇女权益保护提供底线保护

刑法处理的往往都是对妇女侵害最为严重的情况,比如侵害性自由的强奸、猥亵、强迫卖淫等犯罪,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家暴常涉犯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及最近广受关注的拐卖、收买妇女犯罪等。

但刑法只是一种最后手段。

以家暴问题为例。

侵犯妇女权益在国际社会上关注度最高的就是家庭暴力。据联合国统计,全世界有三分之一的妇女遭受过暴力侵害。

但据全国妇联统计数据,中国30%的已婚妇女遭受过家暴,每7.4秒就有一位女性遭受家暴,而她们平均面对35次,才选择报警。

即使报警,对家暴者进行治罪,并不容易。办案机关也很可能认为是家庭内部纠纷,不予立案,调解处理。

即使能刑事立案,最大的问题还是证据。因此,在此也提醒一下,一旦出现家暴,就应当及时报警,甚至可以考虑家里装摄像头来保留证据。

家暴如果牵涉到刑事犯罪,往往被害人已经遭受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甚至被虐待致死,家暴占了妇女他杀死因超过了四成,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无法挽回的局面。

因此,很难寄希望于刑法来救助家暴被害者。顺便说一句,解决家暴的关键,还是男女双方的彼此尊重,因此各位找对象的时候,一定不要只看外表和条件,更要看他的脾气和人品,远离暴力男、PUA男。

二、继续以家暴为例,看妇女权益刑事保护的盲点、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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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很难获得刑事保护

虽然刑法规定很周延,但哪怕从最高法院的一些典型案例来看,也有很多细思极恐的地方。

最高法曾发布“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作为正面宣传案例。案例中,申请人李某(女)与被申请人宋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宋某持续对李某实施捆绑、殴打、谩骂等暴力行为。2016年某日,李某在被连续殴打三天后,逼迫无奈从家中跳楼,跳楼又被宋某抱回楼上继续殴打,打得李某需要住院治疗。但在医院治疗期间,宋某又多次到医院骚扰李某,辱骂医生、病人及李某家属。

后李某向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身保护令,该法院经审查后,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裁定禁止宋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宋某骚扰、跟踪、接触李某及其近亲属。

丈夫如此严重的虐待、故意伤害、遗弃、寻衅滋事等行为,除了被法院命令不得再接近妻子以外,居然没有承担任何的刑事责任,这合适吗?都打到妻子跳楼,住院了,还没意识到这应该是犯罪行为吗?难道真得人死了,才能将妻子从家暴丈夫手中解脱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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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致死:丈夫少被判重刑

一般家暴,刑法不介入;等刑法介入的时候,往往为时已晚,且刑法还未必能给家暴受害人挽回公道。

最高法也发布过“朱朝春虐待案”。此案被害人刘祎与被告人朱朝春曾结婚,后协议离婚,但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朱朝春经常因感情问题及家庭琐事殴打刘祎,致刘祎多次受伤。2011年7月11日,朱朝春与刘祎发生争执,持皮带抽打刘祎,致使刘祎持刀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朝春经常性、持续性地采用殴打等手段损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致使被害人刘祎不堪忍受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而自杀身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判处被告人朱朝春有期徒刑五年。

本案是一起虐待共同生活的前配偶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典型案例。

虐待罪,一般只在2年以下判刑。即使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也只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说,家暴丈夫虐待妻子致死,按虐待罪判刑,很可能最高不到七年。

但看下面这个案例,假如长期被家暴的妻子反杀丈夫,妻子却很可能获得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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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反杀:很难获得轻判

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者往往是女性,被家暴妇女忍无可忍又同时得不到相应的救济时,就会走上以暴制暴的报复性犯罪之路。

再举一个最高法公布案例,“汤翠连故意杀人案”。汤翠连与杨玉合系夫妻。杨玉合经常酗酒且酒后无故打骂汤翠连。2002年4月15日,杨玉合醉酒后因琐事再次追打汤翠连。汤翠连随手从柴堆上拿起一块柴,击打杨玉合头部,致杨玉合倒地,因惧怕杨玉合站起来后殴打自己,仍继续用柴块击打杨玉合头部数下,致杨玉合因钝器打击头部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村民由于同情汤翠连,劝其不要投案,并帮助掩埋了杨玉合的尸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翠连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杨玉合具有重大过错,当地群众请求对汤翠连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汤翠连有期徒刑十年。

丈夫长期家暴妻子,案件起因也是因为丈夫无故又追打妻子,丈夫被杀死后,丈夫同村村民反而同情妻子,劝妻子偷偷埋葬丈夫,在妻子投案后,村民也主动提交求情书。这足见平时丈夫对妻子的虐待、家暴已经引起村民的公愤。但即使如此,反杀丈夫的妻子仍被判处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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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反杀案的另一种结局:美国珍妮丝杀夫案

美国也发生过类似的被虐待妻子反杀丈夫案件——珍妮丝杀夫案。珍妮丝·莱德霍姆(Janice Leidholm)跟丈夫切斯特(Chester)感情不和,两人经常吵闹,乃至互殴,由于体力原因,通常是女方处于劣势。1981年8月6日,切斯特又严重殴打珍妮丝。当切斯特睡着的时候,珍妮丝去厨房拿刀,杀死了切斯特。

该案的主审法官认为珍妮丝患有“受虐妇女综合症”,判处珍妮丝缓刑一年,后又被减刑。

法官提到的“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是指不将受虐妇女看作是一个普通人,而是将她们看成因长期处于暴力当中,精神状态和认知标准都与正常人不相同的个体,因此,其杀夫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也勉强算有类似司法解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虽然如此,我国司法实践在面对受虐妇女杀夫案时,不少法官仍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仅把受虐妇女的客观事实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导致量刑总体过重。

国家不能在妇女长期遭受家暴时无动于衷,而在受虐妇女作出超出极限的反抗的时候,却对她进行严格的刑事制裁,这对受虐妇女来说太不公平。

三、法律是社会治理的底线,但很多社会问题,光靠法律解决不了

看了上述案例,再联系最近的一些热点事件,作为普通人,恐怕无法理解,为什么法律并没有保护好我们女同胞的基本权益。

遗憾的是,虽然法律规定已经较为完备,但不意味法律在实践中可以得到充分的、公正的实施。具体到个别地区,个别案件,法律规定不一定能用到实处,不一定能用得好,甚至可能根本就不会被使用,因种种原因,没有案发,没有处罚。

妇女权益侵害犯罪的本质,很多是观念愚昧、人心麻木等问题的集中爆发。而改变观念、人心,不能完全指望法律。

前一阵子,不少知名法学家还在正儿八经地讨论“买媳妇是不是刚需”的问题。

冯姓教授认为,“生活在穷困山区里的各种光棍,买媳妇结婚生子的利益,对他来说可能是必须要实现的刚需,就像在北上广的大城市里生活者要买房是刚需一样,房价再高,他也是要买的。”

童姓教授表示赞同,“收买行为本身存在正当的生理动机和社会动机,其不仅在责任上具有值得宽宥和同情的地方,而且收买者的主观恶性也相对较小。”

也就说,买媳妇是男性的刚需,求而不得买媳妇的,情有可原。

光鲜的社会下,还有多少类似的观念在沉默中暗潮汹涌?还有多少人理所当然地坚信为了传宗接代可以践踏别人的身体和人生?

刑法即使是尚方宝剑,是包青天的狗头铡,刑法也很难直接改变人心、移风易俗。

道阻且长,我们一起努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