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1月,广西法官傅明生在退休后被当事人杀害,起因是他曾在1994年判决了一起离婚案件。
- 2016年2月26日晚,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人民法庭法官马彩云被当事人持自制手枪杀害,该当事人是她正在办理的一宗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原告。
- 2015年9月9日,一起劳动纠纷案的当事人胡庆刚由于不服法院判决,竟突然持刀刺伤了在场湖北十堰市中级法院的4名法官。
- 2015年8月20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法院12名法官和司法警察赴山西省昔阳县拘传一名被执行人时,被执行人纠结亲友多人将执行人员围困在昔阳法院一夜。次日,在昔阳法院和当地公安配合下,将该被执行人拘留。后安康市中院又派出4人,汉滨区人民法院再派3人赶赴增援,8月27日,19名安康法官在昔阳一矿山上被围困,后在昔阳公安和法院的协助下,当晚才脱身。
- 2015年2月6日,因一起婚姻纠纷案当事双方发生冲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法院杨新辉在法院门口头部被打伤,6天未脱离危险。
- 2015年2月2日,广东省顺德市某法院杏坛法庭执行法官及执行人员到顺德杏坛镇东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送达执行通知书时,被该股份社理事长马某当场撕毁法律文书,并被其非法拘禁达两小时。
- 2010年6月8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一起案件时,被执行人陈宏生用硫酸泼洒执法干警,6名干警被硫酸烧伤,其中两人重伤。
- 2010年6月1日,湖南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内,一男子持枪扫射,导致三名法官当场死亡,三名受伤,嫌凶当场自杀。
……
我们的经济一直在发展,社会文明一直在进步,法治水平也一直在提升,可也从来没有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官生存环境会比如今更恶劣。在谁都能说上几句“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今天,法官不仅不被尊重、不被敬畏,反而成为当事人泄私愤、报私怨的对象。
为什么?凭什么?
前者的这种指责毫无疑问是十分荒谬的,我不否认法官队伍里也确实存在害群之马,但上面提及的这些受害的法官,无一不是在正当履行职责。
而法官在履职过程中遭受当事人阻挠、缠闹更是普遍现象,普遍到法官如果只是受到言语或者精神威胁不受点拿得出手的伤都没资格上新闻地步。
在我们的律师从业经历来看,这已经是个普遍的社会现象,甚至已经影响到现实中法官审判工作的公平。
比如离婚案件,第一次起诉离婚基本不会判离几乎已经是众所周知的潜规则,哪怕原告方的证据再充分,真的有法定离婚的理由,法官也很有可能闭着眼睛驳回。别说什么“宁毁十座庙不拆一桩婚”,不就是怕被告闹、怕被告上访嘛。
我要是法官,判离婚之前我也得想想当事人是开完庭就杀我,还是过二十年等我退休再杀我啊。
说到底,还是法官办案顾忌太多。
为什么顾忌多?因为没保障。
所以,但凡发生法官被害的大新闻,我们一定要先把口号喊出来:
“加强法官履职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更何况,再怎么加强对法官的人身保护,再怎么严惩凶手,化解不了司法进程中的怨气,始终是治标不治本。
所以,我们得先认识到法官履职过程中的怨气来自何方。
反正法官数量的增长一直没有跟上案件的增长,因为立案登记制的落实,这几年案件的增长速度飞快,而顶层设计的员额制却没有很好地解决法官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
按官方口径,员额制是成功的,我们作为律师也不便置咀随便评价。而且必须承认它也确实产生了实质效果,我们有非常直观的感受:以前是每年十月开始立不了案,现在变成十一月开始立的案要诉前联调,非调不可,反正调到明年一月为止,说明进步还是非常明显的。
司法改革之后,公开途径查不到法官人才流失的具体数据了,但相信还是很严重的,因为很多地方采取了多种措施阻止法官辞职,最近听说入额法官要承诺五年内不退额不跳槽。看来法官们嘴上说想入额,身体还是很诚实的。
如果钱多事少还能丢给助理,傻子才退额呢。
民间媒体偏爱的是告诉你哪个案件法官有问题,司法有问题,判决有问题……但不告诉你为什么,谁对谁错,错在哪里,实际的法律规定是如何。
官方宣传和正面报道却全是一些高大上的东西,什么司法为民、司法公正,解决执行难,感受公平正义……但也没告诉你遇到困难和问题应该怎么做,这样做是不是有效果,能寻求哪方面的援助。
当事人上法院,说他就是人民,人民法院就该为人民作主,却不知道“人民”是个集合概念;又说司法为民,他就是公民,法官要为公民服务,也不管他的诉求是否正当,有没有证据支撑;又说要解决执行难,他的案件没执行到位就是违背政策;还说要求司法高效,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也不理会诉讼程序有法律的标准与规定,有举证、质证、补充鉴定等程序上的要求,还要同时考虑与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先因官方宣传而对司法诉讼怀有过高的期待,判决结果不尽人意,上网一搜看到各种媒体报道,又惊呼司法竟然如此黑暗,心理落差更大,别说感受公平正义,不感受到冤屈就已经阿弥陀佛了。
但是,诉讼仍然是解决问题的最终手段,而不是首选项。
很多原本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职能进行处理的矛盾纠纷,比如购物、旅游等引发的消费者权益,房产交易引发的纠纷,或者社区居民之间的邻里纠纷,完全可以由工商、房管以及社区机构妥善处理、化解矛盾,而不是简单粗暴的“有意见就去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被“踢皮球”而产生的怨气,往往就发泄在了最终接盘的法院与法官身上,因为法院和法官可再也没有地方踢皮球和甩黑锅。
但是,这种监督权也应当谨慎使用,而不是“唯结果论”,因为案件被改判,或者因为当事人投诉信访甚至自杀,就质疑法官办案过程中的公正性,这是非常不理智的。莫兆军法官被追究玩忽职守罪的先例,至今仍然每年都被拿出来警示新任法官,而这种警示显然只会对法官履职起负面效果。改判的原因多了去了,证据变化、原告人被告人态度变化、不同院系毕业的法官理念不同,对同一件事情的看法和感受不同,不能简单粗暴地认为凡是改的就是错的。如果坚持这样的标准,那二审就全都不能改了,那还要上诉制度干什么?如果依此类推,那法院改了检察院的指控怎么办?检察院改了公安局的起诉意见怎么办?同一司法机关的上级改了下级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怎么办?全都算办错案并且予以追究吗?
最后,有一个歪点子一直不吐不快,据我们这些小律师了解,现在全国法院系统人均办案数严重不平衡,也就是说各地法院的法官忙闲不均情况严重,hand hands,loud louds。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充分发挥我大中华地大物博政令统一的优势,来个司法资源的南水北调、西电东送。在案少的地方借调有资质的法官到案子多到想吐的一二线城市支援办案,这样既可以解决大城市的积案,又可以给其他地方平时办案机会少的法官以锻炼的机会,搞不好还能增进支援地与被支援地双方法官的革命友谊,看起来是个不错的选择。希望有高级别的领导能够看到这篇文章,或者有那位嗓门大的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帮忙吼一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