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见到有媒体报道,称
女企业家周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行贿罪,于2018年6月被刑拘。其因患有陈旧性肺结核、肺大疱病等疾病,看守所多次向办案单位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家属亦数次申请取保候审,但周广华直至病重被送至医院抢救的当天下午,才被法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9月8日,周某死亡。
而笔者正好又看到另外一篇报道:
海归博士孙某在经营企业期间,被董事会成员举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后被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和职务侵占罪。该案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4年来开了114次庭审,最终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撤回起诉。孙某被羁押1277天,共获得54万元国家赔偿(其中包括14.1万元精神抚慰金)。
近年来,不断有呼声提出要保护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家,如2019年10月18日,张军检察长在北京大学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专题讲座时,对民营企业保护提供司法保障时就提出,“……民营企业在当前形势下,国际经济下行压力下,有经济上的违法犯罪,……还是有个司法政策作个调节,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好不好啊?我们认为是非常需要。”
如果没有刑事政策的倾斜,在当前的刑事诉讼中,企业家往往涉及较重的经济案件(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诈骗等),在申请取保候审时并没有明显优势。
相反,这些案由的案情通常都比较复杂,诉讼周期较长,而且企业家处于羁押中也无法正常管理企业经营,一旦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受影响的是整个企业的生命。
但是企业的倒闭等间接损失,不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内。这意味着哪怕过几年,企业家的冤情得以“平反”,企业所受的间接损失也不可能获得赔偿。
“依法”申请取保,基本不可能
尽管宏观上的刑事政策已经对刑事强制措施提出更宽松的要求,而且从国际的司法惯例上说,在审判前也都尽可能以非监禁型强制措施(如我国的取保候审,英美国家的保释制度)为主,但是在我国当前的司法现实中,却仍然保持着“羁押为原则、取保为例外”的强大惯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罗列了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四种情形:
-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最大的机会在刑事拘留37天内
一宗刑事案件,从公安机关立案后对嫌疑人刑事拘留,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经过漫长的侦查、审查起诉、退案补充侦查、起诉、审查等阶段,这个流程中,除了刑事拘留的期间最长37天是固定死的限制、无论如何也不能延长之外,其他的办案期限都可以根据法定理由延长期限,少则半年到一年,多则数年,特殊情况下甚至可以无限延期。
- 其一是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管制或缓刑)或决定监外执行
- 其二是判处无罪(现实中的情况极其少见)
- 其三是案件未生效,但判处的刑期已满。
- ——涉及的罪名
如果是没有明确受害者或受害人群的经济犯罪,涉案数额又可能判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制假售假之类,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也比有明确被害人的侵犯财产或人身犯罪要高。
但如果是危害公共安全、涉黑恶势力、涉毒、涉走私、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等需要严厉打击的犯罪,或者法定量刑幅度就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就很低了。
- ——具体的身份、地位、作用程度
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主犯地位,享受绝大部分犯罪收益的人,哪怕是经济案件,也很难被取保候审。这也正是企业家涉嫌经济犯罪后很难取保的原因之一。
如果嫌疑人明显居于从犯地位,只为犯罪提供少量帮助并分得少量犯罪收益,则被取保候审的机会也很大。
- ——犯罪情节轻重,社会矛盾是否解决
对于社会危害性本来就没那么高的犯罪,如一时贪念引起的盗窃,民间纠纷、邻里和家庭矛盾引发或者受害人对激化矛盾有很大责任的的伤害犯罪,交通肇事罪之类的过失犯罪,只要赶在公安机关批请批捕之前,或者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尽早向受害者一方作出赔偿,取得谅解,被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也仍然存在。
- ——案情是否复杂,认罪态度如何
如果案情简单,嫌疑人从一开始就认罪,可依照最近新发布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就申请认罪认罚,并据此进一步申请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