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

蕴法以行 唯德于心

刑事案件的处理,为什么要给未成年犯罪者优待?

一、杀害男童与男童杀人

前些日子,因为女儿被同班同学欺负而刺死施暴者——一名9岁男童的王小建被最高人民核准死刑。2021年1月2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王小建执行了死刑。

 
两年来,这个案件在疫情的难捱中,紧紧地缠绕着人们的心弦。而社会舆论普遍倾向认为——受害者活该、父亲是英雄。
 
是的,公众会认为,一个杀人犯是英雄。
 
只因他的杀害行为,是因对方欺负自己子女而起。
 
但是,再早些的时候,13岁的孙宇因为怀疑曾天光告了自己关于学校中“偷拿手机”的秘密,进而伙同13岁的刘易以残忍的方式杀害也仅仅只有13岁的曾天光。但最终,因作案时两人未满14岁,未担刑责,而在被羁押37天被放回了家。尽管他们也要被送往工读学校收容教养,但得知“未担刑责”的公众,反应是生气,是愤怒,是遗憾,是指责司法的不公。
也正因公众对这种情况的态度,自本月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把实施杀人重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调低为12岁。
但公众的反应却仍然认为,对实施恶性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也应当适用死刑。法律仍然不够公平!
 
 
在刑事的审判上,我们一边要求着,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应施以与成年人一样的刑罚;却又一边要求着,对未成年受害者,尤其是有过错的受害者,慰以更轻的安抚,去无限追求那个想象中的“完美受害者”。
这难道,是一种公平吗?
 
公平不应当只看结果,我们还得先看看,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异。换句话来说,是刑事案件的处罚,为什么要给未成年人优待?
 

二、刑罚不仅是惩罚,更要矫正错误

首先,刑罚的目的,从来不仅仅是为了惩罚,更是为了让犯罪过的人不再犯罪,让没犯罪的人不敢犯罪。
 
惩罚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事情,是将做过坏事的人变好。只有当审判者认为一个人没办法通过刑罚的方式变好,才会适用死刑:从物质层面消灭肉体,避免将来他再去祸害社会。
正因如此,在刑法理论中,我们把一个人能够明辨是非、控制自己,并可以承担行为所带来后果的能力,称之为刑事责任能力。换句话说,一个人能认识和控制自己,他才有可能被刑罚所矫正、教育,从而变得更好。
 
 
那么对于一个还在成长中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的三观都还有非常大的可塑性,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都还没有完全成型,所以他的刑事责任能力是达不到一个成年人的标准的。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一个孩子杀了人,就推断他已经成熟,进而断定他拥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在惩罚和教育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给未成年犯罪者区别于成年人的对待。
但是公众们的观点也不是毫无道理。 
现状下最大的问题是,理想状态下,我们应该先确定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及格线在哪里,再以此为标准,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与及格线的差距,有差别地对待。
达到及格线的未成年人,就应该获得与成年人犯罪一样的待遇。这才叫公平。
可现实中,这条“及格线”的评判却非常粗糙。
 
在古代,我们对于“及格”的标准,是以身高为标准,达到一定的身高即视为成年人。而当前,世界各国普遍都还是以年龄为标准,只是设置的具体达标年龄上有很大的区别:10岁、12岁、13岁、14岁、15岁都有。客观来说,实际上无论采取这几条年龄线的哪个,都不足以服众。
我国刑法目前使用的就是12岁、14岁和16岁这三根线。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它只能是我们还没有更加客观、科学的方法去具体判断每一个未成年人在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能力之前,所采取的临时性的标准
 
即使这个临时的时间,会是很久。

三、矫正犯罪的措施仍需不断改进

 
正因犯罪的未成年人比成年人有更强的可塑性,有更大的可以被教育矫正和挽救的可能性,所以我们才要在惩罚的时候区别对待,才要选择更加适应这个阶段的未成年人,更有可能教育和矫正他们的刑罚。
但是,我们也要明白,对一个未成年人的区别对待,目的仍然是为了减少犯罪,而不是放纵犯罪。这就需要投入很大的司法资源,也需要一个缓慢的过程。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犯罪的态度变化,从仅仅是简单地规定要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要从轻、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到在侦查过程中,需要保障未成年人嫌犯有监护人在场,防止他的诉讼权利被侵害;再到要求在审判的过程中,一定要有律师为他辩护;后来,刑事政策又提出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尽可能地以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处断原则;再后来,在刑罚适用上考虑对这个未成年人尽可能地适用非监禁刑,防止在监狱里跟着成年人学坏;再到近些年的开始组建未成年人法庭等,用了二十几年。
这一系列的措施,都是为了更好、更有效地教育和矫正犯罪的未成年人。而具体的措施与它的有效程度,都随着我国法治的进步、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整个社会文明的提升而慢慢提升。
我们要承认,所有的措施都仍然有缺陷与不足,保障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同样也有可能在放纵犯罪。
但是我们必须要强调的是,这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是一个慢慢提升的过程,而不是永远不变的——法律所追求的,是尽可能地保障未成年人可以根据他对社会的危害,他可被刑罚矫正的可能,而获得不同的对待,但不是对所有的未成年人都一视同仁。
 
所以,为了消除犯罪,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我们需要做的首先是预防;实在无法预防的情况下,才是通过惩罚手段,对其尽可能地教育和矫正。我们的目标是消除犯罪,但光靠惩罚手段,光是让别人看了爽,并不足以达到这种结果。
惩罚是为了满足受害者角度对“报复”的期待,矫正是为了不给社会制造更多的潜在危险。在当前,两者很难兼顾,此消彼长;但我们坚信,在将来随着科技进步与物质文明的提高,我们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最终完美地使惩罚与矫正一统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