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看完法院公布的案情和判决理由,我们却有不同的想法——这个案件,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更加贴切。
先来回顾一下事件的整个经过:
从案情和法律规定来看,本案认定虐待罪有两个重要的门槛是难以跨越的:
第一,虐待罪的犯罪对象是“家庭成员”,能否扩大解释为“长期共同生活的男女朋友”,仍然是个争议问题。
第二,虐待罪的犯罪行为,传统观点认为只限肉体折磨,能否扩大解释为“通过言语辱骂等对精神的折磨”,也同样存在极大的争议。
对这种在理论和实务中都存在极大争议的问题,法院直接作出认定,似乎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但是如果跳出虐待罪的限制,考虑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定罪的思路上反而会更加清晰。
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需要三方面的要求:首先要能够预见到危险的发生,其次有阻止危险发生的义务,最后导致发生死亡的结果。从这个案件的情况来看,这三个方面都完全符合。
首先,从案件经过我们可以看到,两人的争吵已经持续了很长的时间,而且牟的言词较为激烈,法院认定的事实中,用词是“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这已经超出了正常争吵的范畴。
其次,被害人此前在6月13日、8月20日已经两次在争吵后因牟的过激言词而采取极端方式,尤其是第二次,医生已经下了病危通知书。
这足以认定牟能够预见到自己和对方争吵、辱骂的“言词会导致对方自杀”。
如果是男女朋友关系,即使他们真的可以认定为“家庭成员”,这种义务也非常勉强。
因为有一道经典的法考题,问妈妈和女朋友掉水里,应该先救哪一个。
标准答案是救妈妈,因为在法律上,救妈妈是义务,但救女朋友不是。
因此在这个案件中,压根不需要考虑双方的关系是否属于“家庭成员”,因为他们之间的亲密关系并不产生救助的义务。
救助的义务来自牟的先行行为——他长期、持续地以激烈的言词辱骂甚至羞辱被害人,并使被害人陷入多次自杀的极端状态,当然有义务消除被害人的这种状态。
尽管被害人在2019年10月9日服药后,一直住院治疗到2020年4月才救治无效死亡。但看其死亡原因,仍然是口服药物中毒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显然死亡结果也与自杀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争吵导致自杀,自杀导致死亡”的因果关系也很明确。
综合起来,牟明知自己的激烈言词会导致被害人自杀,且已经出现过两次自杀的情况,却仍然以激烈言词与被害人进行争吵,最终导致被害人第三次自杀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外,从刑法的规定来看,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罚力度比虐待罪强,说理和证明的难度比虐待罪低,于情于法,都是处理本案更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