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家广东的律所,在和外省同行交流业务经验时经常会被问起:你们真的吃福建人吗?
我们通常会回答:目前我所的福建籍律师还处于培育阶段,尚未成熟。
但是对于另外一些问题,比如经常有朋友问“在哪里能吃到穿山甲”、“穿山甲怎么卖”,这种时候我们就要翻开随身携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给朋友们念一遍第341条:
当我们试图把朋友从这个名称很长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失足深渊里挽救出来时,有个朋友提出了疑惑:美(chi)食(huo)家为追求艺术的极致而作出的消费性支出,能叫非法收购么?
这个问题问得很好,但是立法者早就防着这一手,专门对此作了立法解释:
你看,不管为了什么目的而购买,都是非法收购。但是法条里还非要强调一下“为食用”,意思表达得很明显了——想吃?没门!
我问朋友:你知道穿山甲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么?
朋友:……你能证明我知道么?
我:穿山甲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二级保护动物,所以法律认为你应当知道。除非你能证明你不知道,比如……你有智障证吗?
朋友沉默了一会,大概在斟酌为了吃这口肉而放弃智商是否值得。继而又问:我不买整只,就买一斤肉,应该没事吧?
整只的穿山甲是野生动物,剁成肉块那当然就是野生动物制品了。你说有没有事?
看这位朋友如此执著,我干脆找了一个深圳市福田区的案例给他看:
2013年4月底5月初,被告人黄某通过电话向绰号为“野味狗”的男子购买了一块重约1.5公斤的穿山甲肉。
同年5月12日左右,被告人黄某请其朋友食用了其中约0.5公斤穿山甲肉,剩余的0.965公斤存放于会所厨房的冰箱内。
2013年5月20日17时许,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在例行检查时查获剩余的穿山甲肉块。
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也就是说,三斤肉的法律价码是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
我安慰朋友:你放心,就算你买了肉不请我吃,我也会给你争取缓刑!
但是他看起来还是不想放弃,我就又给他找了一个广东省揭西县的案例:
2018年9月3日,被告人刘某在汕尾市陆河县的路边分别以人民币1800元及1200元的价格向他人收购了一只活体穿山甲及二只穿山甲的鳞片,同时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收购了一只冰冻果子狸,并放置在“老牌潮州菜馆”内待售,同年9月5日中午,被告人刘某将收购来的穿山甲宰杀。
2018年9月5日14时许,揭西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的执法人员在“老牌潮州菜馆”内查获疑似野生穿山甲死体等。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我:你看,买3斤肉有缓刑,买一整只穿山甲就没缓刑了。你还是趁早打消这个念头吧。
朋友:原来一只穿山甲的进货价是1800元!
我:(喂重点不是这个吧!)不,在法律上,一只穿山甲的价格是1670元。
珠海市金湾区(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里摘录了这个价格的具体计算过程:
朋友:穿山甲也是可以人工培育的吧?
我:刑法里的“野生动物”既包括野生的,也包括人工驯养繁殖的。所以……你这想法很危险啊。
朋友:人工培育的不是可以直接出售么?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我又给这位想法很多的朋友找了个广州市从化区的案例:
法院认定被告人袁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7条规定,“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前面说了,买来吃的行为视为“收购”,所以想合法地吃一口穿山甲肉,得经省一级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一斤穿山甲的价格,可能就是几个月到几年的人身自由。
想买穿山甲,要经行政许可,总得说明理由吧?
想尝尝穿山甲什么味这个理由,你敢申请,主管部门也不敢批啊……
看到朋友绝望的脸,我感觉今天又做了一件好事,心里美滋滋的٩(๑^o^๑)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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