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大卫·芬奇的话题电影《消失的爱人》,讲述了女主为了报复丈夫,不惜失踪并制造种种自己被丈夫杀害的迹象,让丈夫成为众矢之的,而后又为了回到丈夫身边策划并实施了另一场谋杀……
现实中的杭州女子来某却再也回不来了。在她离奇失踪的第19天,官方发布通报:杭州失踪女子来某已遇害,其丈夫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意味着,警方至少已经初步掌握了其丈夫涉嫌杀害来某的相关证据,如果杀人的情况调查属实,这很可能又是一起因夫妻矛盾引发的暴力事件。
最新的世界级难题:不结婚降低生育率、结婚增加死亡率,那到底该不该结婚呢?近年来,因婚姻家庭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在命案中占相当大的比例,而此类的案件的量刑是在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徘徊。
- 案例一
黄某与丈夫唐某(男,殁年69岁)结婚40余年,因性格不合及相互猜疑对方有生活作风问题等原因,两人经常争吵,黄某曾喝农药试图自杀、要求离婚均未果,造成黄某对唐某积怨已久。2017年2月21日凌晨5时左右,黄某因琐事与唐某发生口角,后其乘唐某不备,持斧头将其脑后部砍伤,见唐某呼救,又持斧头、菜刀、镰刀等对唐某头面部、身上、下身等多处砍杀直至唐某死亡。当天上午,黄某因对唐某怨恨未消,又返回老宅持上述工具对唐某砍杀数刀。
2月22日夜,被告人黄某再次至老宅内,将唐某尸体肢解后掩埋在自家院内西南角枯井处。2月23日下午,黄某在女儿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唐某符合颈动脉离断致大出血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2017年12月18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 案例二
2017年,韩某与张某相识不久后结婚。2018年8月,韩某因不堪家暴提出诉讼离婚未果。同年12月,韩某再次遭家暴并报警。此后,两人正式分居。
针对张某长期家暴的情况,2019年4月,警方对张某发出家暴告诫书,告知他对韩某的殴打构成家庭暴力,禁止他继续实施殴打等行为,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没过多久,韩某再次遭受家暴伤害。
2019年9月初,韩某第二次诉讼离婚。但尚未开庭,张某便于当月26日将妻子韩某杀害。经鉴定,韩某全身共有26处伤痕,其母也被打致额骨骨折、脑震荡。
韩某家属的代理律师介绍,两人结婚期间,张某多次对韩某实施家暴,其中有 6 次报警记录,张某2次被警方传唤。 本案曾于2020年6月开庭审理,因案情复杂未当庭宣判。7月24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立即执行。
- 案例三
2016年10月,因琐事发生争吵,朱晓东将妻子掐死,为了掩盖杀人事实,朱晓东把妻子的尸体藏在了冰柜里。将妻子残忍杀害后若无其事地出门,还冒充妻子本人和妻子家里人微信联系,给别人制造妻子在世的假象。这件2017年起引发外界极大关注的凶杀案,终于在2020年的夏天,告一段落。 2020年6月4日,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朱晓东执行死刑。
与一般纠纷不同,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命案多发生在特定的对象之间,因为琐事或者日常纷争演化而来,双方往往对矛盾的激化都负有一定责任,属于事出有因。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会考虑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或者在一定程度上轻判。
- 早在1999年《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即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
- 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社会稳定的要求,明确“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 2011年12月20日发布的最高院指导案例第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提出裁判观点,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媒体报道过因婚恋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中,不乏适用了以上规定的案例。例如:吉某鹏杀妻案、苏州靳某杀妻案、宋某杀害女友案都以死刑缓期执行作为判决结果。可见,最高司法机关对于感情纠纷有着比较宽泛的解释,更多地从慎杀、少杀的角度考虑。
对此类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在适用死刑上应特别慎重。但是否一律从宽也不能一概而论,正如并非每个杀害家庭成员的罪犯,都有“免死金牌”。
例如,上海杀妻藏尸案虽然被告人朱某东有自首情节,最终仍然判决死刑立即执行。我们从此案作为切入,有以下几点量刑依据的思考:
- 一、犯罪情节恶劣。朱某东在杀害妻子后,长时间藏匿被害人的尸体,属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
- 二、无法取得被害人家属原谅。根据报道可知,被害人的家属希望二审法院能维护原判,判决朱某东死刑立即执行,因此,朱某东应该没有取得家属的原谅。
- 三、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存疑。朱某东在危害妻子后,长时间藏匿尸体,并且对亲戚、朋友进行欺骗,在知道无法隐瞒的情况下,才去投案自首。
根据以上考虑,朱某东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能经受考验。
婚恋关系引发的命案是否从轻处理,是长期存在的议题。应结合全案的性质、后果、手段、动机、人身危险性、是否具备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害人亲属态度、社会一般反应来综合考虑。不偏不倚,不枉不纵。谨慎、严格适用死刑,毕竟人命大过天。
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无论杀人者或者被害人,人生已经彻底改变甚至终结。
“诚觉世事皆可原谅。
除了生死,都是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