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的归舆论,法律的归法律。抛开事件本身,只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探讨这个法律问题,倒是值得研究:
能否以“发布不实声明”为由,将最高法告上法庭?
无论从主体还是具体行为上,都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法院并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但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提起民事诉讼,将最高法告上法庭是允许的。
法院作为一个机关法人,同属“法人”的一种,当然也是民事主体之一。
法院作为民事主体在各种情形下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无论是具体言论侵权,或是民事合同关系,或是劳动合同纠纷,都可能也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进行民事诉讼。
现实中,真发生过最高法成为过民事案件的被告的事情,并且最终竟然败诉了。
最终,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败诉,最高人民法院只好将第三层楼拆掉,只留了一幢两层的宿舍楼。
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原告就被告”,即要去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所以,最直接的就是跑去最高法所在地的东城区法院起诉。
如果以这个事件涉及的名誉权纠纷起诉,侵权行为地(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崔永元也可以选择自己家那个区的法院(如果他不住东城区)。不过反正也是在北京嘛,跑哪家法院不是跑。
如果考虑到案件的舆论影响力等,案件最终可能会移交到上一级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但这并不影响在原告或被告的住所地提起诉讼。
另外有朋友说,法院得回避啊。如果起诉最高法,可能全国法院都得回避,没准得去国际法院。
如果依现有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哪怕把案件放在基层法院审理,经过一审、二审,再申请再审、申诉,案件最终也会逐级上升到最高法院的手里,自己审自己就很尴尬了。
回避问题,目前无解。解决方案恐怕只能让法官回避,即与事件相关的法官不参与案件的审理。
按法律规定,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行为。
只有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可起诉。法律上的术语叫“原告适格”。
但是在这个事情中,即使官方声明的内容不实,它损害的也只是司法公信和法律权威,损害自己的声誉,但不会侵害到包括崔永元在内的某个具体个体的实际权益。
既然没有实际的个体权益受到侵害,与案件本身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那崔永元如果真的跑去法院起诉,就是“原告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在法律上很难得到支持。那大概会有两种较大的可能:
其一,法院审查之后,以裁定书的方式,不予受理。
其二,调解结案。诉前联调是个宝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