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开对事件中孰是孰非的立场,仅就辩护手法而言,显然在这个案件中,唯一的救命稻草只能是精神病鉴定——一旦张扣扣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则根据《刑法》的规定,有较大可能会免死。
在这个案件一审到二审的过程中,辩方也在这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屡战屡败。
从一审到二审,从庭前会议到正式开庭,辩方提出的精神病鉴定申请均被司法机关以理由不足驳回。
在刑事诉讼中,精神病鉴定的启动由司法机关决定,这意味着只有以充分的理由说服司法机关,才可能对当事人进行精神病鉴定。
而在司法实践中,能被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启动精神病鉴定的情况,大概有三种:
翻译成人话:本人曾因患精神疾病接受过治疗,或有家族精神病史。
这是实践中最容易被采纳的启动精神病鉴定理由。
只要在申请过程中提供相应的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司法机关通常都会采纳并同意进行精神病鉴定。
但是在张扣扣案中,辩方无法在这方面提供任何确切的依据。
尽管二审期间辩方提供了一份《正慧科鉴中心(2019)咨字第5号法医精神病学书证审查意见书》,但该《意见书》的出具机构是“北京正慧科鉴咨询服务中心”,这名字听起来就不像是能鉴定精神病的机构,通过网络查询,它果然只是一家“咨询服务公司”,其经营范围是:
经济信息咨询 , 投资咨询 , 企业管理咨询 , 公共关系服务 , 市场调查 , 技术咨询 , 装饰设计 , 电脑图文设计 , 服装设计 , 销售文具用品 , 体育用品 , 日用品 , 服装。
显然这不是一个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自然也不可能被司法机关采纳。
“精神病人思维广”可不只是网络段子,这是现实案件中,最常启动精神病鉴定的原因。
根据被告人/嫌疑人在作案、归案期间的具体表现来判断,常见的行为反常包括情绪冲动易怒,言行举止明显笨拙或者明显异于常人,犯罪目的或动机离奇或无动机,或者有无法控制的部分肢体抽搐等现象。
而且,在具体的申请过程中,也要一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或线索,如多个无利害关系的邻居、朋友或其他共同生活、工作的人证实在日常生活中被告人的表现均存在异常。
可是在张扣扣案的庭审中,辩方也没有提供任何依据,相反,控方反而列举了十几个张扣扣的亲友邻居来证明:“张扣扣很正常,天天都正常,全家都正常”。
这么一来,正如检察机关回应的:
- 作案前张扣扣准备作案工具,精心伪装,选择作案时机及对象;
- 杀人过程中,张扣扣对作案时间(大年三十)、作案地点(被害人上坟回家途中)和作案目标(王家三父子)的选择都准确、理智;
- 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购买食物藏匿,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 整个过程的思维清晰,精神状况正常。
这些情况,加上张扣扣本人在一审、二审开庭过程中的表现,都决定了“以一般人的判断”也足以确定他的言行举止并无异常,辩方也未提供充分依据,自然难以此理由申请鉴定。
当然,实践中也有伪装精神病症状而骗取启动鉴定的案例,但精神病鉴定同时涉及医学、心理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专业知识,外在的伪装难以骗过检验过程中的各个复杂、专业的环节。
第三种可能启动精神病鉴定的情况,是被告人/嫌疑人因长期酗酒、吸毒或滥用其他精神药物而导致精神异常。
但是一方面,它同样需要一定的外在行为表现异常(如停止服药后异常焦燥或反应迟钝)或申请依据(有大量购买药物的凭据),以证实确实存在滥用酒精、毒品、药物而导致精神异常的可能;
另外一方面,哪怕这种情况最终被鉴定为“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受限”,通常司法机关也不会认为 被告人/嫌疑人 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因为这种精神异常的情况是其在完全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时,自由选择了滥用药物而导致的,要对自己的选择承担全部后果。
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原因自由行为”。
无论如何,在这个案件中,张扣扣的情况并不符合以上的任意一种,辩方也没有提供更充分的依据,提出的精神病鉴定申请自然也难以被司法机关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