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XX银行XX处长主持全
面工作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梁某某,以业务咨询费的名义,通过虚构业务咨询类合同,向贷款企业单位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178万元,构成受贿罪。
律师意见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被告的辩护人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经过认真阅卷,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后,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点,决定以罪轻辩护的思路进行辩护。辩护人提出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没有为贷款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咨询费的目的是为了保障XX银行的办事处顺利筹建和正常运营,并无将款项据为已有的主观故意,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无索贿、受贿的行为;被告人张某某只是收取咨询费后没有用于公务开销,其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且被告人张某某已在案发前退赃,并当庭认罪,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审判阶段
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综合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及各项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结伙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庭审时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索贿的证据不足,不存在从重处罚的情节,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另外该案处于职务犯罪数额规定新旧交替期,辩护人为被告人争取到了适用新法的机会,如果是按照旧的规定,被告人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判决书部分内容
第1页,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被告辩护人。↓
第2页,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内容。↓
第3-4页,辩护意见。↓
第28页,人民法院认可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没有索贿行为,可以免予从重处罚。↓
第29-31页,判决结果。↓
法律条文
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总结该类犯罪的辩护要点如下:
1、明确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明确被告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3、明确被告人是否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表示;
4、查明“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
5、把握好证据细节,确定是谁先提出“好处”;
6、注意区分“索贿”和“提出要求”,两者不能等同;
7、查清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基于职务上的便利还只是基于劳务、技术的付出;
8、明确被告人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是刻意追求还是放任;
9、查清是否存在外力强制情况下的受贿行为;
10、核实是否存在行贿人故意陷害的行为;
11、研究证据细节,核实相关人员的口供与客观事实是否存在逻辑矛盾;
12、查清指控的是索贿还是只是被动行贿;
13、明确贿款的具体数额,确认收受财物外其他方式是否也属于受贿;
14、明确控方认定的犯罪数额是是否包括了财物的自然增值与升值;
15、了解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及是否已积极退赃;
16、核实是否具有自首或可视为自首的行为;
17、核实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
18、是否其他有从轻、减轻的情节;
19、是否有外在环境因素下的被迫受贿;
20、相关款项的具体用途,是否用于工作等正当方面,而不是用于个人享乐;
21、对家庭的实际情况以及适用缓刑、监外执行的可能性分析;
22、发案单位对被告人的评价和对案件处理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