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

蕴法以行 唯德于心

我所管委会主任林志明律师参加首期“广州刑辩十人谈”研讨会

近日,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简称“市律协经刑委”)在广州律师大厦举办了首届“广州刑辩十人谈”活动。

此次研讨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主题开展,邀请来自刑事理论和实务一线的十位专家,从不同角度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市律协经刑委主任、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林志明律师作为活动的主办发起人之一,全程参与本次活动。

研讨会现场

以下为专家学者们的发言总结: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副庭长杨毅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从宽幅度、值班律师制度、量刑建议等问题全方位分享了法院的实践及其本人观点。
  •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员额检察官李丹则针对在认罪认罚制度中被告人上诉权以及检察机关抗诉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探讨。目前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的研究中建议将放弃上诉权纳入协商的范围。此外,李丹检察官还就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如何更好行使独立辩护权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 广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缪志青警长则就公安机关在实践中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开展和落实的情况进行了分享,并指出目前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轻罪犯罪嫌疑人为单纯减轻罪责而认罪认罚、值班律师认罪认罚见证时间安排困难等问题。
  •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主任庞良程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其认为不能一刀切地认为危害国家安全等重罪一律不能适用认罪认罚,应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适用。此外,庞良程主任还就认罪认罚制度的确定量刑建议、上诉及抗诉问题发表了意见。
  • 林志明律师表示,认罪认罚不一定能够防止冤假错案,有时候犯罪嫌疑人作出认罪认罚的选择只是迫于形势。因此认罪认罚案件还是有必要做辩护,对于事实证据有一定问题、刑期有空间的,确实可以进行独立辩护,甚至可以无罪辩护。
  • 宋福信律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律师带来了新的挑战,其表示过去律师擅长辩论、演讲,但是新制度的出现要求律师学习新技能的技能——谈判。为律师如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做得更好提出了新的思路。
  • 钟其胜律师表示,律师与检察官同为法律共同体,是对抗而并非对立的关系,但是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核,一定要有对抗思维。即使当事人做了认罪认罚之后,律师也必须进行实质审查,做好刑事辩护,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颜勇律师根据自己办理的个案,提出了一些在实践中遇到的难题。比如:认罪认罚到底是谁的权利?值班律师跟已经委托的辩护律师,是什么关系,在当事人在做认罪认罚时应由谁到场?
  • 华南师范大学黄立教授表示,其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2018到2020年实施三年来的判决书进行分析,有从犯、如实供述、投案自首情节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最多。黄立教授也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适用范围上不应该限制。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认罪认罚从宽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认罪认罚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承认有罪,甚至减损其在庭审中的某些诉讼权利为代价。因此,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除特殊情节外,只要当事人认罪认罚,就应当给予其从宽处理。
陈卫东还表示,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区分,对于绝大多数案件,可以考虑多提幅度刑量刑建议。研讨会上,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告人上诉权的相关研讨观点很有新意。陈卫东认为,我国并就没有就被告人的上诉理由进行限制,被告人不服就上诉,上诉就二审,这是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因此,不建议把放弃上诉权放入协商范围,不能用刑罚的优惠来让渡根本权利,可以让渡的是庭审对质权,但不是上诉权。

最后,市律协经刑委主任林志明最后做总结发言,其表示本次研讨会圆满举办,公检法、律师及学术界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及实践问题进行了充分研讨,观点鲜明,对立而不对抗,对广州刑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正确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贡献了一份力量!

会后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