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谢某某以出售盗车工具的方式参与汽车盗窃团伙的盗车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如果罪名成立,将被认定为参与盗窃的数额特别巨大。
诉讼过程
1、犯罪嫌疑人谢某某于2014年7月19日因涉嫌被刑事拘留;
2、犯罪嫌疑人谢某某于2014年8月25日被批准逮捕;
3、犯罪嫌疑人谢某某于2014年10月23日被移送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认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4、2014年12月26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退回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5、经多次听取辩护人意见后,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谢某某被无罪释放。
在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经与辩护律师充分沟通和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也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
法律条文
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总结该类犯罪的辩护要点如下:
1、明确是否真正发生了盗窃事实;
2、明确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3、明确犯罪嫌疑人是否真正策划、实施或者参与了盗窃行为;
4、核实犯罪嫌疑人是否真正窃取到了财物,分清既遂与未遂;
5、分清组织策划者、积极参与者、一般参与者以及并不知晓盗窃行为的同行者,以区别主犯与从犯、罪与非罪;
6、要对财物的估价过程和结果进行严格核实,以准确判断涉案财物的价值;
7、核实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实际年龄与精神状态;
8、核实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为亲属关系;
9、核实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经济纠纷或者生意合作;
10、核实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别的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亲密关系;
11、如果犯罪嫌疑人真的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如何争取被害人的谅解;
12、研究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以及适用免刑、缓刑、监外执行的可行性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