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一对父子,儿子叫小七,2013年小七12岁时,父亲不幸离世。他的父亲生前最爱打《魔兽世界》,因为想念父亲,小七也开始玩《魔兽世界》。

 

2017年5月,《魔兽世界》开发者暴雪公司宣布去世的玩家账号可以继承。小七登陆父亲的账号,看到父亲的兽人战士一直停留在90级,账户里还有当年的套装、绝版的装备,小七操纵着父亲的角色,“看到父亲辛辛苦苦在农场上种植的草药,这些草药历经四年,已经全部成熟,它们的果实,在暮色中发着微光。”

 

 

这个故事是温情的,但是另一个故事是冰冷的。

 

7月9日,某流量明星粉丝盗用一个已去世的女孩微博数据,上了热搜。

 

这位女孩身患癌症和抑郁症,微博成为她努力生活过的证明。盗号者登陆之后把女孩的微博全部删除,被质疑后,盗号者发微博称:“自己买到了这个号,所以对微博的内容可以全权处理。”

好心网友只来得及救下一篇女孩的发布在微博的遗书。

 

01

虚拟财产的立法路

 

2003年开始,国内就出现了游戏账号被盗的虚拟财产纠纷案例,后来又陆续出现了关于电子邮箱、淘宝网店、新媒体公众号的继承问题,在此过程中,人们希望从民法中找到答案,虚拟财产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来看,到底所谓何物?是否可以继承?

 

 

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网络虚拟财产”正式作为一项民事权利被写入,这意味着Q币、网游装备、账号等都已经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之中。民法总则的规定,为人们享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奠定法律基础。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此次民法典草案对继承遗产的范围做了改变:将遗产范围扩大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明确肯定了虚拟财产的民事客体地位和财产属性。

 

民法典总则编将虚拟财产纳入规范,起到原则性规范和宣示性保护的作用,但并未指明具体的法律适用规范,学界和实务界探讨的焦点集中在是应该在物权法上对虚拟财产进行界定,还是在侵权法上对其进行规制的问题。因此,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原则,还需要通过不断实践,才能切实变成我们生活中可以享有的权利。

 

 

02

想说继承不容易

 

虚拟财产就在那里,但要冲破网络的“结界”顺利继承,却有说不尽的难处。

 

小七的故事中,根据暴雪公司的游戏协议,游戏账户的所有权属于公司,玩家只有使用权。小七可以继续使用父亲的账户玩游戏,但是却并不拥有这个账户,更谈不上“继承”

 

我国主流的运营商、社交平台也遵循着相似的的处理方式。从各公司的条款声明来看,无疑给人泼了冷水。

 

腾讯微信账户: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账号。

 

支付宝账户:用户标识和账户仅限本人使用,请勿转让、借用、赠与、继承,但支付宝账户内的相关财产权益可被依法继承。

 

新浪微博:未经微博运营方同意,用户不得擅自买卖、转让、出租微博账号昵称;博主死亡的,需提供博主死亡证明和户口簿有效内容的电子图片或复印件、亲属签署的授权书,核实通过后会将微博账号保护并移交到新的账号持有人。

 

网易邮箱:账号所有人去世,亲属等需要获取邮箱资料的,可通过上传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账号注册时的证件号码、账号主要使用的产品、常登录地区、账号安全信息等完成“账号修复”以修复邮箱。

 

从各家规定来看,涉及货币存储、交易的财产类的相关服务平台,比如微信、支付宝账户内的余额可通过一定的证明材料和申请流程,达到继承的目的,究其本质,因上述账户内的实质为真实的货币,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但是对于‘虚拟入口’类网络虚拟财产(用户的号码、信息类相关权益),难以得到继承。因涉及死者隐私权的保护以及虚拟财产无法估值等诸多阻碍,多数网络运营商在事先的协议里会对过户作出限制。

 

 

 

03

网络虚拟财产如何继承

 

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作出具体规定,实际操作通常处于“发生一案、解决一案”的应对模式,没有形成相应的制度体系。

 

1. 通过公证继承

 

郑某与妻子王某共同经营淘宝网店,该网店由郑某进行注册,后郑某突发疾病去世,其妻子王某咨询网站客服,根据淘宝网的规则可以进行“过世”过户,也即通过继承公证或者法院判决等司法途径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后进行过户,王某遂去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后顺利完成了淘宝网店的变更注册。

 

公证机关意见:

淘宝店铺经营权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现实中明显具有财产属性并可能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维护私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是现代私法的要旨,亦应当成为法律工作者的工作目标。讨论决定通过协议的方式办理,既能做到不违背法律的明文规定,又能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需要。

 

该虚拟财产为淘宝店铺,而淘宝官方公布的相关规则允许用户可基于继承变更淘宝店铺的经营主体,然而大部分网络运营商对其平台账户的过户做出限制,且网络社交账户存储着用户的大量个人信息,其过户涉及死者隐私权的保护,存在一定障碍,所以该种目前仅限于淘宝网店等少数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

 

 

2.通过法院判决继承

 

陆某因突发心脏病去世。病危时,迷恋网络游戏的他告诉妻子李某说自己的很多网游装备可以卖钱。然而,老公去世几个月后,当李某准备将游戏装备‘金刀’变卖时,却遭到杨某阻止,杨某与陆某在网络游戏里结为“夫妻”,这件游戏装备在两人的默契配合下得到了,杨某向李某索要该装备,但李某认为这是老公留给自己的遗产,于是她把杨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金刀”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法院判决李某作为陆某的惟一合法继承人,继承该游戏装备中陆某的份额,其余份额归杨某所有。

 

法院认为:

陆某作为网络游戏玩家,为这把“金刀”付出了体力及脑力的劳动,还支付了上网费用以及游戏充值卡等费用,有玩家愿出资5万元购买这把“金刀”,所以,该装备具有财产的属性,可以被陆某的合法妻子李某继承。但因该装备是陆某与杨某共同努力获得的,其所有权应归两人共同所有。

 

该案法官认可了游戏装备的财产属性,进而依据物权法和婚姻法中关于财产的按份共有和夫妻共同共有的相关规定,判决该虚拟财产分别归属于被继承人的按份共有人及其妻子。但该判决仅适用于继承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资产的情形,对于如网络社交账号等“虚拟入口”类网络虚拟财产,因涉及死者隐私权的保护,且多数网络运营商对其过户作出限制,还缺少相关判例作为参考。

 

04

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难点

 

1. 立法待完善。民法典的到来,为虚拟财产作为可继承的个人合法财产“正名”,但还欠缺具体的立法、司法解释,实务领域中会面临较大困难。且现实生活中网络虚拟财产的种类纷繁复杂,无法一概而论。

 

2.继承人举证难。按照现行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于网络服务供应商处于优势地位,虚拟财产的详细数据,如邮件数据、用户照片和网络游戏内人物物品等,都掌握在了网络服务供应商手中。继承人由于缺乏法律相关支持,很难获得相关信息记录。除此之外,继承人还要证明被继承人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另外,继承人还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虚拟财产是可以被继承的,处于可继承财产范围之内。实际案件中,除因服务供应商违规操作明显,大多数案件均因无法举证而导致其诉求不被法院支持。

 

3.部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难以评估。财产的分割往往涉及到价值的评估,但网络虚拟财产缺少相应的评估方法,难以确定其财产价值。例如涉及到游戏物品等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时,就必须确定其价值作为裁判依据。

 

4.死者隐私权的保护。网络社交账户往往存储着死者的大量个人信息,过户可能造成死者隐私的泄露,网络服务供应商出于合规性考虑,也会谨慎处理。

 

蕴德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中心是由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旗下的一支专门从事婚姻家事法律业务的律师团队组成。本律师团队拥有多名擅长家事纠纷处理的专业律师,他们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对于婚姻、继承、家庭共有财产分配等传统家事诉讼业务,有着敏锐的洞察力、精确的研判分析和全方面的解决问题能力;在家庭及家族财富传承的私人财富传承规划、家族企业与家庭财富的风险隔离规划、私人法律顾问等业务,善于综合运用遗嘱、公证等多种法律工具,保护家庭财产、隔离家庭财产风险,助力家族成员、家族企业财富传承。

 

 

何倩丽 律师

本文作者

 

吴迪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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