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参与多人饮酒的饭局,然后将醉酒后的被害人刘某(女)带到宾馆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过程
1、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2011年11月12日因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
2、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2011年11月26日被逮捕;
3、公安机关于2012年11月27日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退回补充侦查;
4、公安机关于2012年2月20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5、检察机关经经与辩护律师沟通后仍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并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被无罪释放。
不起诉决定书
法律条文
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总结该类犯罪的辩护要点如下:
1、首先确认男女双方是否真正发生了性行为,还只是有一些身体上的接触;
2、明确被害人一方事发当时的精神状态,能否辨别和选择自己的行为;
3、明确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的交往时间与程度,特别是有无存在情侣关系或者是正在恋爱中;
4、了解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朋友、同事、上下级、甲方与乙方等特殊关系;
5、明确事发之前、事发当时、事发之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有无谈及金钱交易或者已经实施了金钱交易;
6、注意区分被害人当时是醉酒状态还是只是情绪不佳;
7、注意查明双方发生关系的所有细节,以客观行为来推断被害人当时的主观心态;
8、注意被害人身体是否受到伤害以及衣物是否受到非正常破坏;
9、留意被害人报案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其他足以影响其心态的因素,确定完完全全是否是因为迫于外界压力而将自愿行为报案为强奸;
10、从案件现有证据推断性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的真实意愿;
11、明确犯罪嫌疑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以压制被害人;
12、确认被害人在事发当时有无求救的可能,以及为什么不寻求求助;
13、严格审查精液等客观证据的提取与鉴定过程;
14、对于醉酒等事中失去意志的情况,要特别注意通过事前、事后的被害人言行表现来推断她是否自愿;
15、犯罪嫌疑人在事发之后公安机关调查之前是否有悔罪表现;
16、核实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以确认是否具有自首或可视为自首的行为;
17、核实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
18、如果确实存在强奸行为,要尽力促使犯罪嫌疑人赔偿、道歉以求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19、了解工作单位、同事、邻居等对犯罪嫌疑人的评价;
20、 了解被害人对于嫌疑人的看法以及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态度。
21、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忠告:奉劝所有的男人不要一冲动成千古恨,提醒所有的女性要时刻保持清醒,不要给人以误会,也不要给人以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