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原系私企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法定刑期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审查起诉过程
1、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20XX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
2、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20XX年2月1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3、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20XX年5月26日经辩护律师申请后被取保候审,暂时获得自由;
4、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20XX年10月2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日经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逮捕;
5、公安机关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于20XX年5月20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6、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12月31日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在本案的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董某某主观上具有将公司资产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裁判文书
第1-2页,审查起诉的过程及处理结果↓
法律条文
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总结该类犯罪的辩护要点如下:
1、明确是否存在公司资金失踪的客观事实;
2、明确公司的章程内容和公司实际由谁运营、管理;
3、明确公司股东之间是否存在经济矛盾或纠纷;
4、通过案卷内的证据来查明失踪资金的具体流向;
5、确定相关资金的实际用途;
6、明确失踪的资金在财务账册上是否已经被以虚假方式平账,还是如实记账;
7、明确被告人在公司的具体职务和工作职责;
8、明确被告人的职务与失踪的资金是否存在直接的关系,也即职务上的便利;
9、明确被告人擅自动用公司资金的行为是否得到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或者是公司权力机构的事后追认;
10、明确被告人在公司资金失踪的过程中是否实施了以假乱真的行为,如是否采取隐藏、涂销账目等手段加以掩饰资金流向;;
11、明确涉案事实中是否有非法占有涉案资金的目的;
12、明确资金的使用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
13、资金是用于私人利益,还是用于公司利益,这将直接决定有罪与无罪;
14、明确涉案资金的具体数额;
15、了解相关资金是否已经追回,或有追回可能;
16、对于控方提供的司法鉴定报告应当全面审查,现实中这种据以定罪量刑的鉴定报告经常是不太严谨,且容易受被害人(报案人)的影响;
17、明确区分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二者的性质和处罚有很大差别;
18、明确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
19、核实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或可视为自首的行为;
20、核实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
21、确认本案的实际情况能否与公司方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甚至是主动求情;
22、发案单位对犯罪嫌疑人的评价和对案件处理的态度;
23、如果案件可能被定罪,结合被告人本身及家庭的实际情况、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适用缓刑、监外执行的可行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