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电影取材1937年淞沪会战期间,讲述了史称“八百壮士”的中国国民革命军第三战区88师524团的一个加强营,固守苏州河畔的四行仓库、阻击日军的故事。
但自电影上映以来,评价却呈明显的两极分化,其严重程度大概达到了近些年国产片的新高。
一方的观点认为,它是“近十年最好的国产战争片”,深刻表达了抗日战争中无数战士为国家赴死的英勇,是2020年度电影无疑;
另一方的观点则认为,电影内容是在歪曲真实历史,为了主旋律的煽情而刻意夸大和编造剧情,这不是正确的表达方式,在还没有上映之前就喜提一轮爆锤。
电影里面,团附谢晋元想不明白的难题是,坚守仓库抵抗到底是一种表演,还是民族气节?
电影外面,影评人也在争论着为了展现抗日战争时期的集体群像、民族精神的目的,到底能否在忠于主题的前提下对真实历史进行改编?
作为法律人,同时出现在脑海里的却是那个千古不息的问题——为了达到实体正义的目的,能否允许程序(手段)上不那么光明正大?
在这一价值观看来,罪行的“真实性”优先于任何所谓的“人权”,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要素都必须为犯罪行为是否真实而服务。为此,司法机关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去调查证据,查明事实真相。
它起源于英国13世纪时古老的自然主义,其主要是对裁判过程的约束;后在美国演变成正当程序,除了对裁判过程的约束外,又涵盖了约束立法过程的概念,更添加了两个要求极高的基本要求,使该种程序正义得到急速发展,现成为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几个世纪以来不可被质疑的原则性程序标准。
在这一价值观看来,不受约束的司法权力造成的恶果,远高于罪行受不到惩罚对社会的损害。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如果警察在抓捕时没有对嫌疑人说米兰达警告,那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就不能作为证据。
第一种观点是以美国司法为代表的全盘否定说。程序正义为不可退让的第一原则,宁可错放,不可错判。
因为除了时光回溯机和上帝,谁也没办法100%还原事情的真相,实体正义永远只是根据现有证据推演得出的高度盖然性推测,但不是绝对的事实。
即便通过种种不正当甚至非法的手段获得的证据,也往往是根据人们所揣测的方向和需要去取证,并不会太真实、客观。此时的“实体正义”并没有那么正义。
第二种观点为真实即是王道说。主要观点为只要结果是真相就无所谓程序是否正义。
因为司法的第一目标应当是打击犯罪,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客观事实并不是那么无可捉摸,完全可以通过证据来推断出唯一、排他的结论。只要能确保通过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客观真实的,程序正义并没那么重要。
第三种观点是较为中立的状态,认为程序不正义并不能作为审判裁决的依据,但同时又认为不能仅因为程序不正义就将其完全排除。较为主流的方法是把程序不正义看作证据线索的一种,再通过正当的手段将其转化成程序正义的结果。
这样的观点看上去似乎没有问题,但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曾经看上去通过正当手段转化成的结果或许会使得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变得更加扑朔迷离,且在程序不正义的状态下去找寻真实的结果,更是有违反“无罪推定”的立法根本之嫌。
第四种观点同样是较为中立的状态,其基于单一案件具体的利弊进行裁定。该观点认为程序不正义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够作为审判裁决依据,但是若是涉及重大刑事、足以危害社会/国家安全的案件,可以使用程序不正义的结果作为审判裁决依据。
从理性的角度说,但凡涉及程序不正义的因素都有导致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且法律面前应当人人平等,不能为某一种利益就无端损害另一个人的合法权益;但从感性的角度上来说,这似乎是可行且唯一的调和办法。
如果你作为法官,会怎么选呢?
虽然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彼此相对独立,各有自己的价值取向;但过程是种子,结果是树,种下一颗变了异的种子,便不能再保证每一颗果实都完美无缺。
在高度现代化且更加容易获取信息的今天,于情,于理,实体及程序同行的大卷轴都已经向未来铺开,完全抛弃其中的任何一种都是扭曲的懒策,轻视其中的任意一个也将可能带来千万不可逆转、预估的影响,只有摸着石头过河,找到其中最佳的平衡点,才能使终极正义的目的实现,构造国家安稳、立法牢固、民众欢喜的三赢局面。
战争的背后都是政治,那就别让艺术的背后也变成政治,法律便更加不能。
Rule of law,not rule by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