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0日上午,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林志明律师应广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邀请,在广州大厦参加关于《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立法听证会,就《条例(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从法律的专业角度阐述观点。
此次听证会通过媒体网络公开征集、专门邀请等形式确定了15名代表,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代表、市民代表、群团组织等各界人士,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各方人士从不同角度提出的修改意见也将被汇总后,作为立法过程中的参考资料。
《条例(草案)》是广州市为了倡导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广州实际情况而制定,经多次向社会征求意见并修改,当前已是第四稿。
此次听证围绕两个主题进行讨论:
一、《条例(草案)》第33条规定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依法予以曝光,是否合法、合理?
对此,林志明律师认为,《条例(草案)》中强调的是曝光“行为”而不是人,因此应进一步明确曝光的方式、范围、条件。在不存在侵犯被曝光人个人隐私或泄露个人信息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曝光,但曝光的对象应该是不文明行为本身,而不是存在不文明行为的人!否则有可能会侵犯被曝光人个人的合法权利问题。
举重可明轻是立法过程要遵循的基本逻辑与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尚且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涉案人员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合法权益,更何况只是存在不文明行为的个人或单位。
二、这七项是否广州亟需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 乱倒垃圾、公共场所随地吐痰;
-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礼让行人、随意穿插变道、违法停车;
- 行人、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不按照规定通行;
- 在严格管理区携带犬只出户未用犬绳牵领犬只、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 随意张贴、喷涂小广告;
- 在住宅小区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乱堆杂物;
- 制造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林志明律师指出,违法停车、乱倒垃圾、随地吐痰、随意张贴小广告、生活噪音等行为均有相应的一些法律法规予以规范,行为本身可能已构成违法,而本条例对上述已经有可能构成违法的行为界定为不文明行为,在执法的过程中应依据《条例》还是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的具体处罚内容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重叠或冲突时应如何处理,是需要进一步予以考虑的问题。
建议听证会针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梳理,避免出现法律冲突的情况。
听证会后,林志明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制定,将填补我市全面、系统规范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地方立法空白,强化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执行力度,增强了权威性,提高了公信力,必将为我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促进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和谐进步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我们这次虽然是提出修改意见,但提意见是希望它能更加完善。”林志明律师认为《条例》本身也有多处亮点:
- 一是明确了文明促进工作的基本原则及主管单位。明确了文明促进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应当遵循规范与引导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奖惩并行,共建、共治、共享的基本原则。同时明确了由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工作机构分别负责统筹,以及具体负责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二是建立了对不文明行为实行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将七项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采取了重点治理清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灵活模式,规定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定期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重点治理清单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 三是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平台制度,对获得文明单位、文明市民、广州好人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受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文明行为予以记录;同时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可以依法予以曝光,必要时可以向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将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制定《文明行为记录办法》,以完善文明行为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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