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
林志明律师
案情简介
人民检察院指控:广州市XXX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由国有独资转制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任该公司董事和财务总监。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先后伙同被告人郑某及XXX公司董事长卢某某经合谋后,未经XXX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擅自决定挪用公司资金,向不法中介代理咨询公司通过支付手续费借用资金等方式,获取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后即将注册资金调出验资帐户,欺骗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公司出资的设立登记和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6间公司共计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13330万,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
律师意见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林志明律师担任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通过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认真审阅案卷,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后,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点,决定以无罪辩护的思路进行辩护。辩护人提出在本案中:
1、杨某某不参与XXX公司的经营管理,无权决定XXX公司的资金运作、调拨,其只是XX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非资金挪用人,也没有挪用XXX公司资金的主观故意,涉案款项是XXX公司与XX投资公司之间正常借贷,未经董事会讨论只是借款流程瑕疵,且公司章程也未规定借款需经董事会决议,XXX公司也已及时收回全部借款,并使公司闲置资金实现保值、增资,杨某某并未取得任何个人利益。
2、涉案公司增资登记所有证明文件均是真实文件,实际增资资本均全部存入相应的验资账户均是真实出资,验资报告真实;涉案6间公司均存在大量的股东借款,因为为了将公司的股东借款转变为公司注册资本,通过向XXX公司的借款或使用中介公司的资金完成工商增资登记后再将资金抽走,从而完成股东借款的转化,属于正常的公司财务调帐行为。
综合案件事实以及客观后果,辩护人主张杨某某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也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即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构成犯罪,挪用资金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增资注册,应认定为一罪,且杨某某是自首、从犯,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审判过程
人民法院综合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资料,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被委派到XXX公司担任董事,利用被告人郑某、卢某某担任XXX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不经董事会批准,超越职权范围、利用职务之便,个人擅自决定将XXX公司数额巨大的资金出借给XX投资公司使用,该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另,被告人杨某某作为6间关联公司的主管人员,其从XXX公司挪用资金或支付手续费由中介公司代为验资,以挪用其他公司资金在验资账户周转或中介代垫验资的方式获取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 证明,从而骗取工商登记的方式完成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该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再因挪用资金行为和虚报注册资本行为属于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不具有从属性或阶段性的关系,两个行为独立成罪。
综上,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本案的亮点在于为被告人杨某某争取到从犯地位,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而另外两名被告人则全部被认定为主犯,分别被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和十三年。
裁判文书:
第1-2页,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杨某某辩护人。↓
第5-6页,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内容。↓
第15-16页,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第182-183、185-187页,人民法院同意采纳辩护人部分辩护意见和依法减轻、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的判决结果。↓
法律条文
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3、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总结挪用资金犯罪的辩护要点如下:
1、明确是否存在公司资金失踪的客观事实;
2、核实公司资金失踪的实际数额;
3、查证追踪公司资金的具体流向;
4、该资金流向在账目上是否如实记载;
5、明确公司的章程内容和公司实际由谁运营、管理;
6、明确被告人在公司的具体职务和工作职责;
7、公司资金的流动由谁负责,是否与被告人的工作职责相关;
8、查明公司资金流向之处与公司股东、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或利害关系;
9、明确被告人的行为与涉案资金流动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10、该资金的流动由谁决策;
11、被告人实际参与了哪些环节;
12、明确被告人擅自动用公司资金的行为是否得到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或者是公司权力机构的事后追认;
13、明确涉案事实中是否有非法占有涉案资金的目的;
14、明确挪用资金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
15、资金是用于私人利益,还是用于公司利益;
16、明确挪用的资金实际用途是什么,是否用于营利活动、非法活动;
17、了解相关资金是否已经追回,或有追回可能;
18、对于控方提供的司法鉴定报告应当全面审查,现实中这种据以定罪量刑的鉴定报告经常是不太严谨,且结论容易受到被害方的影响;
19、明确区分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二者的性质和处罚有很大差别;
20、明确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
21、核实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或可视为自首的行为;
22、核实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
23、确认被告人能否与公司方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甚至是主动求情;
24、结合被告人本身及家庭的实际情况、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适用缓刑、监外执行的可行性分析。
虚报注册资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总结虚报注册资本犯罪的辩护要点如下:
1、明确是否具有虚报注册资本的客观事实;
2、核实具体虚报了哪些内容;
3、明确是否具有虚报注册资本的主观故意;
4、明确是否存在为进行注册资本登记而伪造了相关文件材料或采取其他虚假手段;
5、虚报的数额是如何确认的?相关的证据材料与计算过程是否存在漏洞?
6、公司注册登记的类型是实缴资本登记制还是认缴登记制?后者已有明确规定不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
7、注意股东决议、公司章程等材料的具体细节;
8、被告人在公司的具体职务和工作职责是什么;是否负有相应的管理职责;
9、被告人是否参与了虚报资本;
10、是否系代理机构自行虚报资本;
11、被告人具体都涉及哪些行为细节?如他都签署了哪些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由其授意制定?
12、明确是否具备欺骗公司登记机关,非法取得公司登记的直接故意;
13、是否存在确实不知道公司登记条件,或者因工作疏忽造成注册资本虚假的情况;
14、明确虚报注册资本的数额及对法定最低限额的占比情况;
15、核实是否有补缴注册资本等补救行为;
16、明确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
17、核实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或可视为自首的行为;
18、核实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
19、结合被告人本身及家庭的实际情况、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适用缓刑、监外执行的可行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