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加害者
贴出视频的朋友写道:“气得我发抖”。
我记忆力比较好,记得这朋友上次被气得发抖还不到两个星期,那是另外一篇报道:湖南沅江一名12岁的男孩砍死亲生母亲,事后还冷静地更换血衣、销毁凶器。
警察来到前,12岁的吴某还镇定地说:“母亲不是我杀的,她是自杀。”
警察到场询问时,他才承认是自己杀了母亲。并说杀人是因为“我就是恨她。”
后续的处理
第二个事件也是及时处理,但结果就不尽如人意了。
男孩因为不满14周岁,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已被释放。
其父仍想送其回学校上学,但遭到学校多数家长抵制,并引发网络讨论,多数人都认为不应该再回去上学。
最后这名男孩被送往长沙一家机构接受管束教育,为期三年。
谁帮儿童逃离家暴?
不成热点就没人管的事都不提了。表面上看,法律规定挺完善,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共青团、妇联、工会甚至民政部门都有帮助未成年人的职权。
《反家庭暴力法》也规定了未成年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替Ta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咋一看是很美好,但是经常办事的人都知道一个规律:凡事只要有两个以上的部门可以管,那就肯定找不到哪个部门愿意管。
更何况,涉及未成年人的维权,往往都要由“监护人”提出,当监护人就是加害人,或者监护人不管不问时,未成年人哪来的能力去向其他方求助呢?
就像那个女孩,被虐待已经不是一天两天,甚至连旁边的男孩都习以为常。如果不是旁人把视频发上网引发舆论,她的生活会有丝毫变化吗?
妇女权益找妇联,残疾人权益找残联,连律师都有个律师协会当娘家,可最需要关爱的未成年人却没有一个独立、完整承担保护职能的机构。
如果在深圳宝安受虐待的不是女孩,而是男孩,妇联就没理由出面了,那这事谁管呢?
谁来管教儿童?
《刑法》规定因犯罪者不满14周岁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了“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是1979年《刑法》就设立的制度,四十年过去了,却仍然没有哪怕是一个《批复》来明确什么叫“必要时”。
相反,《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28条还规定,送收容教养“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
按这规定,只要小孩还有家长在,那基本就用不上政府的收容教养了。
家长的中国式管教……不就是打吗?打着打着,我们又可以回去讨论谁帮儿童远离家暴的问题了。
“政府收容教养”,其实就是送工读学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虽然规定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即可送工读学校。可启动条件是“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现实中,几乎不存在这种情况。
当然,父母们也不是完全视法律为无物,他们把《未成年人保护法》里那句“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牢牢放在心上,纷纷把子女送往豫章书院、网瘾电疗中心之类以“治疗网瘾”之名虐待儿童的私立机构。
仿佛网瘾就是一切过错的根源。
既然法律规定小孩犯罪父母要管教,小孩被侵害了父母要申请保护,那能不能也规定一下,别再给备孕的夫妻发《准生证》了,让他们去考个《父母合格证》吧!
“别人家”的教科书式保护
同样一部法律,也存在被完美执行的案例——还记得今年7月2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确认的汤兰兰案吗?
汤兰兰从7岁开始即遭到父母、亲戚及邻居长达数年的性侵,她在13岁那年(2008年)通过干妈报案,公安机关没有拿诸如“让你监护人来帮你报案”之类的借口推诿,而是认真地立案、侦查,经过长达四年的侦查、补充取证和诉讼,最终司法机关将参与作案的11人绳之于法。
而事后,当地政府部门还给受害者作了最完美的善后:隐名埋姓,远走他乡,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这是个教科书式的保护幼女案例,发生于2008年,在那个给人以法治混乱、官僚气息浓厚等呆板印象的黑龙江省。
如果不是某些不良媒体的一通乱泼脏水炒作,甚至没人知道有个小姑娘的生活获得重生。
只是,这世界需要拯救的并不只有一个汤兰兰。
“有时治愈,常常关怀,总是安慰。”这是一百多年前特鲁多医生关于医生在疾病中的作用的名言。
但对于法律这种用于治疗社会疾病的手段,要求应该正好相反:
有时安慰,
常常关怀,
总是治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