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丘某某利用其担任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两公司的日常运作、管理的便利,将其中XXXX有限公司帐户中从XX市XX镇政府处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共计1410万元挪用于个人投资及使用,构成职务侵占罪。
律师意见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被告的辩护人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经过认真阅卷,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后,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点,决定以无罪辩护的思路进行辩护。辩护人提出在本案中,被告人丘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没有任何销毁或者涂改公司帐目企图掩饰资金或者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行为,其从公司帐户中转出的款项均是用于公司的投资,并无个人目的和利益,该投资没有征得公司另一股东胡某某的同意,只是没有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办理,属于与胡某某之间的股东权益纠纷,而非刑事犯罪,请求法院宣告被告人丘某某无罪。
审判阶段
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综合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及各项证据,认为被告人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未经公司的另一股东胡某某同意,擅自将公司的资金挪作他用,且数额巨大,鉴于其并不具有永久占有财物的目的,也无采取隐蔽性手段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故其行为应构成挪用资金罪而非职务侵占罪,法院认可辩护意见内容与查证事实相符,被告人丘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丘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在犯罪数额巨大的前提下,挪用资金罪比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最低刑要低,被告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直接减轻了刑罚,而且适用了争取到了缓刑机会,使被告人有机会立即获得自由,出去挽救自己陷于群龙无首中的企业。
判决书部分内容
第1页,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被告辩护人。↓
第2页,辩护意见。↓
第3页,法院认可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4页,判决结果。↓
法律条文
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3、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最高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同样事实是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则其最高刑期是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相对职务侵占来说,挪用资金是轻罪。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总结该类犯罪的辩护要点如下:
1、明确是否存在公司资金失踪的客观事实;
2、明确公司的章程内容和公司实际由谁运营、管理;
3、明确公司股东之间是否存在经济矛盾或纠纷;
4、通过案卷内的证据来查明失踪资金的具体流向;
5、明确失踪的资金在财务账册上是否已经被以虚假方式平账,还是仍然挂在应收账款上;
6、明确被告人在公司的具体职务和工作职责;
7、明确被告人的职务与失踪的资金是否存在直接的关系,也即职务上的便利;
8、明确被告人擅自动用公司资金的行为是否得到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或者是公司权力机构的事后追认;
9、明确被告人在公司资金失踪的过程中是否实施了以假乱真的行为,如是否采取隐藏、涂销账目等手段加以掩饰资金流向;;
10、明确涉案事实中是否有非法占有涉案资金的目的;
11、明确挪用资金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资金是用于私人利益,还是用于公司利益,这将直接决定有罪与无罪;
12、明确挪用的具体资金数额;
13、明确挪用资金用于营利活动、非法活动的界限;
14、了解相关资金是否已经追回,或有追回可能;
15、对于控方提供的司法鉴定报告应当全面审查,现实中这种据以定罪量刑的鉴定报告经常是不太严谨的;
16、明确区分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二者的性质和处罚有很大差别;
17、明确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
18、核实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或可视为自首的行为;
19、核实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
20、确认被告人能否与公司方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甚至是主动求情;
21、结合被告人本身及家庭的实际情况、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适用缓刑、监外执行的可行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