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
林志明律师、林华杰律师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某在担任某知名汽车企业公司董事、执行副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072.32万元,构成受贿罪。
诉讼过程
1、被告人付某某于2018年6月30日被监察委留置调查;
2、被告人付某某于2018年 9月28日被逮捕;
3、被告人付某某于受贿一案于2018年11月12日被提起公诉;
4、被告人付某某于受贿一案于2018年7月11日形成判决;
5、被告人付某某于2018年7月28日公开宣判;
6、被告人付某某于接受判决结果,没有上诉。
律师意见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林志明律师、林华杰律师在接受委托担任付某某的辩护人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经过认真阅卷,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后,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点,决定以罪轻的思路进行辩护。辩护人提出付某某在受贿的过程中,部分涉嫌受贿款项实际上属于借款,部分被认定的受贿行为与行贿人存在亲戚关系,属于被动、从属犯罪、并非主犯,主观恶性低,且其主动认罪认罚,积极全额退赃,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付某某从宽处罚。
审判过程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综合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从严惩处,但被告人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且全额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最终,法院结合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认定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72.317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裁判文书
第1、2页,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付某某辩护人。↓
第25、26、27页,裁判结果。↓
法律条文
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总结该类犯罪的辩护要点如下:
1、 明确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明确犯罪嫌疑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3、明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表示;
4、查明“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
5、查清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有没有借贷关系或者生意合作;
6、查清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基于职务上的便利还只是基于劳务、技术的付出;
7、 厘清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嫌疑人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
8、明确犯罪嫌疑人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是刻意追求还是放任;
9、查清是否存在外力强制情况下的受贿行为;
10、核实是否存在行贿人故意陷害的行为
11、明确贿款的具体数额、确认汇率的准确性以及赃物估价的合法与合理性;
13、明确控方认定的犯罪数额是是否包括了财物的自然增值与升值;
14、确定涉案贿款是否已被实际取得,是否属于犯罪未遂;
15、分清受贿与违纪行为在刑事法律上的区别;
17、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及是否已积极退赃;
18、 核实是否具有自首或可视为自首的行为;
19、 核实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
20、对家庭的实际情况以及适用缓刑、监外执行的可能性分析;
21、发案单位对犯罪嫌疑人的评价和对案件处理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