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

蕴法以行 唯德于心

公安局副局长崔某被控玩忽职守、赌博撤回起诉(无罪)案

经办律师

林志明律师

 

案情简介

案发时被告人崔某的身份为某公安局副局长(在职),因涉嫌诈骗、赌博而被立案调查、采取强制措施和提起公诉。

 

诉讼过程

1、被告人崔某于2010年2月1日涉嫌玩忽职守、诈骗被刑事拘留;

2、被告人崔某于2010年2月27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检察机关于2011年5月6日正式向人民法院起诉身为某公安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崔某犯玩忽职守罪、赌博罪;

4、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开庭审理此案;

5、经辩护律师多次申请 ,被告人崔某于2011年12月22被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暂时重获自由;

6、因无法及时作出判决,被告人崔某于2013年1月5日被人民法院变更措施为监视居住;

7、因指控的两个罪名都无法成立,人民法院2014年4月28日准许检察机关撤回对被告人崔某的指控,被告人崔某被无罪释放,并保持了公职。

在本案开放审理后的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感觉到无法将被告人崔某于入罪,遂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崔某的起诉,最终法院认为检察机关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崔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之后视为案件没有起诉过,被告人崔某最终无罪。

 

裁判文书

第1页,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崔某辩护人。↓

第2页,裁定结果。↓

 

法律条文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赌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总结该类犯罪的辩护要点如下:

 

一、关于玩忽职守罪

  1. 明确被告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以准确定性;
  2. 明确嫌疑人的法定职责内容是什么,是否有正式文件规定其职责范围;
  3. 了解清楚被告人有哪些具体行为被控方认为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而导致玩忽职守;
  4. 查实这些具体行为是否违背相关的强制性规定;
  5. 核实被告人在职责范围之内,关于要不要采取措施、采取何种措施是否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或自由裁量权;
  6. 查明嫌疑人在行为当时能否预见将来可能出现的后果;
  7. 明确被告人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
  8. 明确是否在实际上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9. 明确具体造成的损失结果如何计算,计算方法是否合理;
  10. 该损失结果与玩忽职守的行为之间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1. 核实是否具有自首或可视为自首的行为;
  12. 核实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
  13. 了解过往的工作表现和为单位作出的贡献;
  14. 对家庭的实际情况以及适用缓刑、监外执行的可能性分析;
  15. 发案单位对被告人的评价和对案件处理的态度;

 

二、关于赌博罪

  1. 要努力区分日常生活中的娱乐行为与作为职业或收入主要来源的赌博活动,并且让合议庭相信被告人并非以赌博为业或者以赌博作为主要收入来源;

2.被告人参与赌博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1. 被告人是否有实际获利;

4.确定被告人参与赌博的具体程度、频率;

5.确定被告人是否组织者;

6.这类案件往往是多人实施,要特别注意区分主从犯;

  1. 核实是否具有自首或可视为自首的行为;
  2. 核实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
  3. 对家庭的实际情况以及适用缓刑、监外执行的可能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