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
林志明律师、张卉律师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4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徐某以疏通关系、支付律师费用、变更土地用途等借口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共计169万元,后将其骗取的款项用于个人花销和其他用途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律师意见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林志明律师、张卉律师担任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经过认真阅卷,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厘清徐某接受请托的目的和收受款项的具体用途后,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点,决定以无罪的思路进行辩护。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徐某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徐某接受请托后有积极履行承诺,且徐某取得的款项仅有92万元,并非169万,在此基础上还应扣减实际为请托办事所支出的费用,另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减轻处罚。
审判过程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和终审四个阶段。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一审开始作为本案徐某的辩护人直至案件终结。
一审中,合议庭综合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认定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本案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二十六万元,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中,合议庭依然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对辩护人提出的实际收受款项数额予以采纳,在犯罪事实的认定中扣减被告人徐某代被害人办事支出的费用,刑期由一审的有期徒刑11年改为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追缴本案违法所得人民币417299.3元,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徐某不服重审判决再次提出上诉,合议庭依然认为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但对辩护人提出的扣减代为办事支出的费用大部分予以采纳,在犯罪事实的认定中对徐某诈骗所得的款项再次大幅减少,最终将被告人徐某的刑期由有期徒刑7年再次减少到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追缴本案违法所得人民币25.72993万元,发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不久,徐某即刑满释放。
本案被告人徐某各阶段刑罚情况如下:
裁判文书
第1页,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徐某辩护人。↓
第2、3页,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第14/15页,辩护人提出应扣减用于实际办事的数额的辩护意见大部分数额获法院予以采纳。↓
第16、17页,法院认定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追缴本案违法所得人民币25.72993万元,发还被害人。
经过辩护人的努力,法院认定的犯罪数额从数额特别巨大降为数额巨大,最终的刑罚比一审的时候减轻了一半以上。
法律依据
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总结该类犯罪的辩护要点如下:
1、确认是否真正发生了诈骗行为;
2、明确被告人是否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3、明确被告人虚构的事实是否足以使被害人误信并交出财物;
4、明确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5、明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与被害人的主观故意是否完全对应;
6、确认被告人是否真正非法取得财物;
7、核实被告人取得财物的确切数额或者评估价值;
8、明确被告人作案时的刑事责任年龄实际精神状态;
9、核实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经济纠纷或者生意合作;
10、认真听取被告人的辩解;
11、核实被骗财物的真正用途;
12、坚信各种诈骗与经济纠纷的区别只是被告人的一念之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