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
林志明律师、张卉律师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27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茗苑酒家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95.0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律师意见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林志明律师、张卉律师担任被告人林某某的辩护人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经过认真阅卷,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后,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点,决定以罪轻的思路进行辩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某某造成他人轻微财产损失,事后积极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且有自首情节,属于初犯、偶犯,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审判过程
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仅是在停车场与其他车辆发生轻微刮擦,且自动投案,事后积极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犯罪较轻,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判处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文书
第1页,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林某某辩护人。↓
第2页,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及判决结果。↓
法律条文
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总结该类犯罪的辩护要点如下:
1、核实是否已经进行危险驾行为;
2、核实是否存在酒后驾驶的特殊原因,如代驾取消、抢救病人等;
3、核实是否存在无牌无证驾驶的情况;
4、核实是否醉驾导致交通事故及其后果;
5、尽力促成对醉驾后交通事故的主动赔偿与对方谅解;
6、分析被告人从事职业的具体情况;
7、研究被告人个人的具体情况;
8、研究被告人家庭的具体情况;
9、努力争取检察机关的认可和不起诉的处理结果;
10、努力争取人民法院的认可和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