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

蕴法以行 唯德于心

广州××公司高利转贷不起诉(无罪)案

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0日,卢某以广州××公司的名义向广州XX银行申请支付贷款合计人民币 1.03亿后,而后将上述贷款中的1亿元转借给他人,并从中获利736万元,构成高利转贷罪。

 

律师意见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公司的委托后,及时向行为人核实相关情况,并经过认真阅卷,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后,在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卢某及广州××公司并非以高利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该银行贷款的使用有实际的消防工程作为客观事实加以印证,将贷款转贷他人只是为了降低贷款资金意外闲置产生的损失,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起诉卢某及广州××公司犯高利转贷罪。

 

审查起诉阶段

在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也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

第1页,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分别担任卢某、广州XX公司的辩护人。↓

第2页,不起诉决定的结果。↓

法律条文

    高利转贷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总结该类犯罪的辩护要点如下:

1、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经合法途径获得贷款;

2、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真正获得了贷款;

3、核实贷款合同中记载的贷款用途;

4、核实贷款的最终去向是否有违合同约定;

5、确认贷款的挪作他用原因是什么,是否合理;

6、认真听取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

7、从案卷中寻找能够印证行为人辩解的相应证据;

8、尽可能就贷款转作他用的客观原因进行举证;

9、确认是否给银行实际造成了损失;

10、论证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高利转贷的犯罪故意;

11、论证行为人客观上并没有因此获得非法利益;

12、坚定行为人的公司和个人都不构成犯罪的信心

13、既要保持对检察机关的敬畏之心,也要相信检察机关的目标也是客观公正,检察官也乐于听到有理有据的声音,因此此类案件要与检察机关保持密切沟通,找到立足点,据理力争,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让检察官注意到该案件不应该被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