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5月5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一方多人与被害人一方多人在商谈双方离婚及孩子抚养权事宜过程中发生争吵、拉扯、进而打架,经鉴定,有三被害人的损伤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及轻微伤,因公安机关认为三被害人的伤势是由犯罪嫌疑人一方的三人引起,遂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对其立案侦查,刑事拘留三名犯罪嫌疑人,并在侦查终结后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诉讼过程
1、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及其他两名同案人于2018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
2、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18年12月21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18年12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逮捕,另外两名同案人经辩护律师交涉后被释放;
4、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于2019年1月30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5、经辩护律师与经办检察官的多次书面和当面沟通,案件经过两次退查,检察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对王某某不起诉的决定,王某某被无罪释放,至此本案被刑事挽留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无罪释放,三名犯罪嫌疑人也无须向所谓的被害人赔偿任何损失。
检察机关认为: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及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依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
法律条文
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总结该类犯罪的辩护要点如下:
1、确认本案是否真正存在伤害行为,或者只是发生了一些意外事件;
2、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
3、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4、确认犯罪嫌疑人参与打架斗殴时的精神状态;
5、区分清楚劝架与参与打架斗殴的界限;
6、留意故意伤害变成聚众斗殴的可能性并尽力避免由轻罪变成重罪;
7、案件中是否有清晰的客观证据如实反映整个过程,如监控视频、手机录像等;
8、查明事件的起因,是否由另外一方引发矛盾或激化矛盾;
9、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伤害他人的动机;
10、确认犯罪嫌疑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相关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11、确认犯罪嫌疑人实施伤害行为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合法的理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12、明确被害人在验伤时确认的伤情能否确认是由犯罪嫌疑人造成;
13、案件中是否存在嫌疑人没有参与故意伤害行为的合理怀疑,能否提出无罪或不在场证据;
14、被害人的实际损伤情况如何,核查伤情鉴定的程序、方法、结论是否合法;
15、被害人是否存在自身特殊体质导致意外受伤的可能;
16、注意被害人自身存在的疾病与伤害行为造成伤势的区别;
17、核实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是否存在如情侣、夫妻、近亲属等特殊关系;
18、犯罪嫌疑人能否向被害人做出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
19、核实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确认其是否具有自首或可视为自首的行为;
20、核实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
21、厘清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嫌疑人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
22、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实际情况以及适用定罪免刑、缓刑、监外执行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