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最有意思的就是,你不知道在什么奇怪的时候会遇上什么奇怪的问题。
比如前段时间,我在外地出差坐出租车,开车的司机和我聊天时得知我是刑事律师,就问了一个问题:我犯罪以后如果假装精神病,有没有可能逃避处罚?
我一边谨慎隐蔽而不失礼貌地估算着车门把手在哪,他要是有异常举动时现在的车速我是跳车好还是不跳车好,一边委婉而坚决地告诉他:没门。
一、忍常人所不能忍
犯罪后装精神病,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但唯独有一个案件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我们曾经办理过一宗拖了两年的法援案件,当事人涉嫌抢劫罪,从被抓就开始“犯病”。
地上打滚、发傻充愣、自言自语、无端吼叫等常见装病手法就不提了,他还有一招最狠的:上完大号扭头用手捞起来当橡皮泥捏着玩。
就连见多识广的警察叔叔也忍不住要怀疑自己的工作经验在骗自己,经办民警在情况说明里写:“虽然按工作经验判断,装病的可能性较大。但考虑其实际发病的行为表现有异于常人,仍然决定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
鉴定的结果,被告人没有精神病,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案件移到检察院,检察官也不信他是装的,再次鉴定,仍然没病。
这两次鉴定,差不多就已经拖了一年。案件起诉到法院,法官看这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表现过于完美,先是要求再鉴定了一次受审能力,看被告人到底有没有能力出庭接受审判,然后又要求鉴定人出庭说明为什么鉴定确认被告人不是精神病人,等最后判决时,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两年。
判决宣告当场,被告人听到自己被判四年后,口水不流了,也不傻笑了,大吼一声:“我要上诉!”
虽然他二审仍然被维持,但我们一直敬佩他坚持装病两年的毅力,也祝愿他将来刑满释放后无论干哪一行都能成功。
二、有没有病,命中注定
后来有一次和同行聊天,说起装病的事,同行说了另外一个例子。
有个职务案件的被告人,在案件还在检察院的时候就已经郁郁寡欢,但是检察官也怀疑他是装病,没理他。
开庭的时候,法官见这被告人一直答非所问,状态不对,坚持给他做了个精神病鉴定,结果显示几年前作案时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但现在开庭的时候受审能力受限。
因为侦查期间压力太大,重度抑郁了。
法院找法律援助处给被告人指定了一个律师当辩护人,好不容易坚持着才把庭开完,但是被告人病了,最终却仍然没有被认定为精神病人。
三、只要不鉴定就没病
现代人有种鸵鸟心理——只要我不去体检,我就不会生病。
司法机关在实务中对嫌疑人也是这种态度:只要不送他去鉴定,嫌疑人就没精神病。
典型例子就是当年陕西汉阴特大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邱兴华。
2006年7月14日晚,邱兴华因与陕西省汉阴县铁瓦殿道观管理人员发生矛盾,趁道观内管理人员和香客熟睡之机,持斧头、弯刀,将陕西汉阴县铁瓦殿内熊万成、工作人员和香客等10人杀害。
邱兴华归案后,辩方称他患有精神病,坚持申请对他作精神病鉴定,甚至有多位法学专家学者为他背书,申请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而司法机关却坚称邱兴华没有精神病,不需要鉴定,直接给他判了死刑。
一直到邱兴华被执行死刑,对他的精神病鉴定程序始终没有启动,他到底有没有精神病也就成了千古之迷。
四、有精神病也逃不掉死刑
一直以来,公众总有“精神病能逃避刑事责任”、“是护身符”的印象,但事实上,《刑法》也只是规定“可以”对精神病人轻判。
“可以”轻判不是必须轻判,也意味着“可以”不轻判。
现实中对精神病人轻判比较常见,但对实施恶性犯罪的精神病人“不轻判”也不罕见。
2018年6月,黄一川在上海市世界外国语小学外持刀随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当场被抓获后,经鉴定,黄一川在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在该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就在公众担心黄一川也会因患有精神病而逃脱罪责之时,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黄一川系有预谋、有准备地在校园附近针对无辜儿童实施严重暴力,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黄一川虽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被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鉴于其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且其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故应依法予以严惩。据此,法院对黄一川判处死刑。
2020年12月3日,黄一川被执行死刑,公正的判决画上完美的句号。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刑法中关于精神病人的规定绝不是为了放纵犯罪,而是为了不枉不纵,让每一个犯罪的人都能够罚当其罪!所以有病赶紧去治,没病装病,很容易被刑法一次搞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