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

蕴法以行 唯德于心

贪腐2千多万退赃8千万,这里面是有什么猫腻吗?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披露了黑龙江省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原处长祝某贪污2030多万、受贿600多万,退赃8千多万,最终获刑13年的案情及处理结果。
一、为什么退赃8千多万,最终只认定犯罪数额是2631多万?
在职务犯罪的现实案件中,退赃数额超过最终认定的犯罪所得,这现象其实非常普遍。注意一下本案的到案过程,祝某的贪污、受贿犯罪都是自首,而且判决书是写的是“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罪行”,说明他被调查的并不是本案所涉及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而是另有他事。

这“其他事情”有可能只是一般的违法违纪,也有可能是其他尚未能查证属实的犯罪。

所以这8千多万的组成,除了已经查证属实的2631万之外,还有几种可能:

01
其他未能查证属实的贪腐犯罪。
任何刑事案件,包括贪腐案件的认定,仍然要以证据为准。而现实中,并不是每一笔赃款都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构成犯罪。像本案的祝某,共贪污32宗、受贿9宗,时间横跨十五年,除非是有专人帮他记账,否则记忆模糊,产生误差是很正常的。如果他实在想不起来哪一笔是谁送的、哪一笔怎么套的公款,那就很难定案。

所以这退赃的8千万,有可能包含了其他未查证属实的赃款。

02
退赃不仅要退出本金,还要退出收益。
本案中,祝某贪腐的钱大部分用于投资理财,从表面上看很可能是赚钱了,而且赚得还不少。但刑法绝不会容许一个人利用犯罪来谋利,并在接受惩罚仍然后保留他的非法获利。因此祝某在退赃的时候,用犯罪所得进行投资获取的收益,当然也得一起退出。

03
其他未涉及刑事犯罪的违纪收入。
“腐败”并不仅仅是贪污罪和受贿罪,也有可能是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违反纪律的情况。而这些违纪的行为,比如公务员个人经商、搞副业的收入,在查处的时候也要对其违纪所得一并追缴,只是违纪的部分不涉及犯罪,不会继续移送司法,我们也无法从刑事判决书中了解具体的违纪情况。

二、会不会是花钱买刑?
涉及财产的刑事犯罪中,退赃一直都是一个确定的量刑情节,但如果退赃就能逃避刑事处罚,那还要法院检察院干嘛?退赃体现的是悔罪态度,在最终法院判决时,也确实会考虑并从轻处罚。但也仅仅是“从轻”,只能使最终判决结果尽可能靠近法定刑幅度的下限,但无论退赃多少都不能突破下限。

像本案中,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法定刑幅度都是10年以上,哪怕再退赃8亿元,也不可能判处十年以下,不会带来质的飞跃。

三、当前的判罚是否适当?
本案中的量刑情节包括:

  • 自首

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这是“真·自首”了,也说明这些年的反腐斗争卓有成效。

自首情节是法定量刑情节,有了它,原本最轻也要十年的受贿罪,才能“减轻”到十年以下。这个自首情节,才是量刑时轻判的最重要因素,

  • 悔罪态度

悔罪态度并不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而仅仅是酌情的情节,而且它也不是由单一的某个行为体现,而是需要综合考虑整体上的态度与表现。如判决书中所罗列的祝某的悔罪态度包括了:

被告人祝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对其从轻处罚。

退赃仅仅是悔罪态度的表现之一。

  • 认罪认罚

判决书中将祝某的认罪认罚情节也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但其实认罪认罚与自首、退赃等情节不能重复评价。

如果本案在量刑时重复考虑了认罪认罚这一情节,那就确实有些不妥了。

但整体上说,本案贪污2千万、受贿600多万,有自首和退赃等积极悔罪态度,分别判处十年半、六年半,也仍然在合理范围之内。

四、这退赃的8千万最终会怎么处理?
还有人担心,祝某违法所得有8千万,法院只认定并追缴2631多万,剩下的5千多万如果要退还给他,平均下来坐牢期间年入几百万,这也足以打败全国95%的普通人了。但其实,这8千万如果都是违法违纪的收入,除了法院判决收缴的2631多万犯罪所得,其他通过违纪获取的经济利益部分,也仍然要依照党纪予以收缴。

这8千万,祝某一毛钱也拿不回去,没准还得继续掏钱。

别忘了,判决书里祝某还有230万的罚金要交,如果没有及时缴清,他即使是坐牢,人民法院也会有很多种方法让他不得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