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

蕴法以行 唯德于心

认罪认罚的那些坑,光同步录音录像解决不了

前几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要求所有刑事案件的认罪认罚协商过程中,对于听取辩方意见、协商量刑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全过程要同步录音录像,以使“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时间考验”。
我猜提出这个制度的人,一定听说或经历了很多被告人事后反悔的事情,但我也猜他们当地的检法关系一定非常融洽,法律共同体们共建和谐法治社会。
因为在很多地方的现实中,认罪认罚里的坑,并不是同步录音录像就能解决的。
一、法院不同意!

曾遇到一个案件,主要事实是当事人伪造了一份材料用于维权,涉嫌的罪名介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与诈骗罪之间,比较有争议。

如果定性为伪造证件,法定刑是三年以下,实际刑期可能就一年多;如果定性为诈骗,涉及的数额100多万,法定刑十年以上,至少也得判十年。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与经办案件的检察官沟通多次之后,他也认可我们提出的被告人是正当维权、不是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观点,在认罪认罚时,检察官提出的罪名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量刑建议一年二个月。

认罪认罚的过程一片和谐,简直就是完美的法治社会缩影。

开完庭,过了三个月法院还没判,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一年了,眼巴巴等到十二月,心想着法官不急,他们领导也会催他结案了吧。

结果法院通知:二次开庭,对罪名变更为诈骗罪进行辩论。

法庭上,公诉人不敢直面被告人火辣的眼神,很无奈地表示:我们坚持之前的指控罪名,不予变更。

被告人:是啊法官,我们都跟公诉人说好的。

法官:我不同意你们的意见!

休庭后法官试图说服控辩双方这个案件应该定诈骗罪,公诉人和辩护律师联手对抗经办法官,场面十分尴尬。

二、法院的上级不同意!

有些特殊敏感的案件,法院在审判之前需要报领导审核后才能宣判。

有个团伙作案的敏感案件,因为老大平时都是在背后操纵,需要有手下的小弟出面指证。我国没有专门的“污点证人”的规定,但对于这种类似污点证人的身份,检察官也都会提出比较轻的量刑。

于是我们那个在团伙内作用比较关键的被告人率先倒戈,主动供述了很多有利于破案与定罪的关键内容。

他这种情况的正常量刑大概是七年左右,检察官在认罪认罚程序中认为他的指证内容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与认定起了关键作用,慷慨地给了这个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整个案件的大部分被告人直到开完庭都很高兴,不只是因为开庭期间吃的盒饭比看守所好还管饱,而且因为他们的认罪态度好,对指证老大的犯罪有重要作用,检察官都提了比较轻的量刑建议。

宣判前一周,检察官找各个被告人,逐个问:我们要把量刑建议提高到原来的两倍,你有何意见?

被告人:???

第二次开庭乱糟糟的,没哪个被告人没意见,每个人都在吵。

庭后检察官专门找律师道歉了,解释说法院其实也是接受这个量刑建议的,但是报领导审核时觉得,这种性质恶劣的案件,虽然老大判得重,但下面的小弟个个只判三五年,太轻了,“刑期都翻倍吧!”

当初是检察官说服被告人认罪的,出了这事,非常愧疚,找被告人、找律师道歉了好几次,那个诚恳的态度,简直比失恋的人还要卑微,我们能拿他咋办?

三、律师不同意?

认罪认罚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控辩双方在事实和罪名的大方向上能达成一致,但一些细节上仍然存在不同看法。
比如关于自首,或者从犯,这些对量刑有直接影响,但可能检察官就是死活不认同。怎么办呢?
我们就遇到过一位检察官,沟通了几次他都不同意给被告人认定自首和从犯,认罪大家都没意见,但“认罚”无法达成一致。
于是检察官挑了个风和日丽的好日子,到看守所让值班律师“见证”,直接跟被告人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我们问怎么不通知我们?我们还没同意量刑建议。
检察官答曰:“认罪认罚不需要律师同意,只要被告人同意就行了。而且事先也已经征求过你们意见了,现在让值班律师只是‘见证’过程。不违反认罪认罚程序。”
行吧,毕竟伟大的《逻辑哲学论》早就告诉我们:对不可言说之物,应保持沉默。
 
总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行到正式确立,已经有很多个年头,也在具体的运用中留下不少坑,有些是坑被告人的,有些是坑检察官的。

相关的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但要把这些坑全部填满,并不是同步录音录像就能解决,恐怕还是需要更多的司法文件,以及更加严格地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