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
林志明律师、张卉律师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及邓某某将租用的车辆转租给李某某使用,因李某某不如期归还车辆,被告人陈某及邓某某合意以车辆被盗为由向派出所报案,意图让公安机关代其追回车辆,该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律师意见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经过认真阅卷,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后,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点,决定以无罪辩护的思路进行辩护。辩护人提出在本案中:一、被告人因涉案车辆失控而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是有效防止国家资产流失的正当行为,其并无使李某某受刑事处罚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告发特定的对象,更不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二、被告人陈某即便被认定犯罪,也有自首情节,属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可免除处罚。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审判阶段
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综合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及各项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虚构车辆被盗的事实致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属于明知或者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存在间接故意,构成诬告陷害罪,但鉴于本案事出有因,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和悔罪表现,人民法院认可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可认定被告人陈某属犯罪较轻,依法可对其免除处罚。最终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犯诬告陷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书部分内容
第1页,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被告人陈某辩护人。↓
第3页,辩护意见。↓
第11-13页,法院认可辩护律师关于量刑的辩护意见及最终判决结果。↓
法律条文
诬告陷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总结该类犯罪的辩护要点如下:
1、主观上是恶意诬陷,或是错认为该行为成立犯罪而举报;
2、是否明知或者应当明知该举报内容会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3、客观上是捏造事实虚假告发,或者仅仅是对既有事实的夸张描述;
4、是否属于检举失实;
5、捏造的犯罪事实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程度;
6、诬告陷害的手段是否恶劣;
7、注意区分报案时的借题发挥,与无中生有杜撰虚假内容进行诬陷有本质差异;
8、任何报案行为都必然存在“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这不能直接等同于恶意的犯罪故意;
9、了解虚假告发行为是否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
10、了解虚假告发行为是否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
11、了解捏造实施虚假告发是否事出有因;
12、事件的起因或告发的动机是否情有可源;
13、被举报方是否存在一定过错;
14、明确虚假告发是否直接指向特定对象;
15、了解被告人虚假告发的主观恶性程度与对举报内容的认识;
16、了解被告人是否有悔罪表现;
17、明确案件是否存在与被害方协商、和解的可能;
18、核实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或可视为自首的行为;
19、核实被告人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
20、探讨被告人是否具有免予处罚或适用缓刑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