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
林志明律师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担任XX公司的科技发展部副经理,负责管理公司财政专项科研基金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截留国家财政专项科研资金,共同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52.01万元,其中被告人杨某某从中分得人民币4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律师意见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经过认真阅卷,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后,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点,决定以罪轻辩护的思路进行辩护。辩护人提出在本案中:
一、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构成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杨某某等人截留侵占的资金性质无法分清;
2、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侵占的是国家专项资金;
3、杨某某侵占的属于XX公司自主项目的资金;
4、杨某某等人侵犯的是乌方利益,并非国家利益;
5、案发时,杨某某无管理国家财政专项科研资金的职务之便,不具备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6、杨某某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而只有侵占或挪用的主观故意。
二、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三、杨某某有自首和退赃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对杨某某依法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审判阶段:
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综合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及各项证据:
1、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非国家机关或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2、截留的资金发生在国家拨款到账日前,且财物记账和使用资金情况与实际不符;
3、请款单并无注明申请的是国家专项资金,不能证明其主观意图是申请使用专项经费。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认可辩护人提出的大部分辩护意见,同意被告人杨某某不构成贪污罪,但认为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最终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判决书部分内容
第1页,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被告人杨某某辩护人。↓
第2、3页,辩护意见。↓
第12-15页,法院认可大部分辩护意见,杨某某不构成贪污罪及最终判决结果。↓
法律条文
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总结该类犯罪的辩护要点如下:
1、明确区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2、明确被告人截留资金的主观故意是否为非法占为己有;
3、明确实施犯罪行为时被告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
4、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问题,还需要注意核查被告人的具体任职文件,以确认是否公职人员;
5、研究清楚被告人具体的职责内容是否包括经手涉案钱款;
6、明确被告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截留资金行为;
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公务行为,以及相关资金是否用于公务,这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
8、被告人具体的行为表现是挪用还是侵吞;
9、被告人是否采取了虚假方式掩饰账目或平账;
10、被告人明确是否属于财务制度不规范的报账方法,而非贪污;
11、辩护人应当核对具体每一笔款项的去向,以确定具体数额;
12、确认指控的犯罪数额的计算依据和方法是什么,相关审计、鉴定材料是否存在漏洞;
13、明确犯罪数额是否达到入罪标准;
14、了解截留的资金所处的阶段从而对资金性质进行定性,分清楚是公司的财产还是集体的资产;
15、了解截留资金行为是否存在共同犯罪;
16、分清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
17、核实是否具有自首或可视为自首的行为;
18、核实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
19、厘清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嫌疑人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
20、如果确实有贪污行为,被告人是否已经全额退赃;
21、发案单位对被告人的评价和对案件处理的态度;
22、过往的工作表现和为单位作出的贡献;
23、家庭的实际情况以及适用缓刑、监外执行的可能性分析;
24、最为关键的是,刑事诉讼的过程漫长而且对被告人心理压力巨大,在确信被告人不成立贪污罪的情况下,要不断强化被告人坚持自己无罪、轻罪的信心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