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赵某于2016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0日被逮捕。
诉讼过程
在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经与辩护律师充分沟通和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也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
法律条文
破坏生产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总结该类犯罪的辩护要点如下:
1、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破坏生产经营的主观故意;
2、犯罪嫌疑人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时是否具有泄私愤、报复他人等个人目的,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
3、行为是否破坏了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
4、行为破坏的是否属于能正常运行、投入使用的设备、生产资料或产品;
5、涉案的行为是否事出有因,是何种原因;
6、是否因民事纠纷或民间矛盾引发;
7、是否为了维权而自发进行私力救济而实施相关行为;
8、相关行为给生产经营造成的具体损失是否有相关证据支撑,其计算依据和方法是否科学;
9、公诉机关是否把间接损失一并计入;
10、相关损失是对被害方直接造成的损失,还是包含了被害人预期将来的收入可能会降低的部分;
11、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
12、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正当履行工作职责;
13、具体的破坏行为由谁实施;是否由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所指使;
14、犯罪嫌疑人对其他同案人员实施的行为是否知情;
15、明确犯罪嫌疑人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的次数;
16、明确是否为共同犯罪,区分主从犯;
17、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挽回,或者作出相应赔偿;
18、是否已经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或者有可能争取被害方的谅解;
19、被害方对此事件及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如何;
20、核实是否具有自首或可视为自首的行为;
21、核实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
22、对被告人家庭实际情况的了解以及适用缓刑、监外执行的可行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