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

蕴法以行 唯德于心

刘宇明物权保护再审并成功撤销一二审判决案

办案律师

林志明律师、何倩丽律师、李学豪律师

 

案情简介

    一审原告谭灿华凭继承取得的《房地产权证》请求法院判令一审被告刘宇明及广州市越秀区枫彩食品店(以下简称“枫彩食品店”)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一审、二审均据此支持谭灿华诉讼请求,刘宇明、枫彩食品店均不服判决申请再审,再审过程中出现新的事实足以推翻原审处理结果,再审法院据此对一二审判决结果予以纠正。

 

律师意见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一审被告刘宇明及枫彩食品店的委托代理人后,第一时间约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及证据后,找出案件的疑点进行申辩。

代理人提出: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通过不法手段伪造的,且在再审期间已被相关部门撤销;二、原审法院并未依法调取重要证据属严重程序违法;三、TA SAI KAN并非谭灿华;四、刘宇明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系基于合法事由;五、TA SAI KAN团伙涉嫌触犯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诈骗、侵占等多项罪名,法院应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综上,TA SAI KAN并非适格主体,甚至根本不存在TA SAI KAN这个人,原审判决主要证据也已被撤销,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审判阶段

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在再审过程中,合议庭综合各项证据及出现的新事实,审理查明后认为:一、谭灿华据以取得涉案房产的继承公证已被撤销,继而导致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被撤销,故没有证据证明谭灿华与涉案房屋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谭灿华并非适格原告;二、谭灿华是否是涉案房屋所有人谭龙的儿子高度存疑。最终法院采纳刘宇明及枫彩食品店代理人的意见,依法判决: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907号民事判决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1869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谭灿华(TA SAI KAN)的起诉。

 

判决书内容

广东蕴律师事务所律师总结该类纠纷的要点如下: 

1、明确对方是否为适格的当事人;

2、严格审查具体的身份文件是否真实可信;

3、将相关材料与其他已确认真实的文件进行比较,看细节是否吻合,是否符合逻辑;

4、认真核实对方证据的来源是否确切,来源不明或可疑的证据往往也伴随着伪造的可能;

5、认真审查对方证据是否真实可信,证据与证据之间有没有逻辑漏洞;

6、厘清对方提交的证据能否证伪,我方是否能提出反证;

7、理顺房屋产权人的范围,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

8、各产权人的权利承接上是否有确切证据;

9、产权在不同的业主手中流转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瑕疵;

10、涉及公证的证据,尤其是涉外公证,要注意核实手续是否合法齐全;

11、要警惕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并及时提醒经办法官,或向司法机关报案;

12、对于前期结果不利的案件,要鼓励当事人继续上诉,甚至申请再审,坚持到最后一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