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
林志明律师、张卉律师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某公司、总经理叶某、股东乔某某、财务总监周某某在与某集团签订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时,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而通过制作虚假合同,走账冲抵应收账款,将没有实际履行的合同入账,提供虚假财务数据,隐瞒合同债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数额巨大,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而且通过行贿某集团有关人员的方式让其放松监管,故认为某公司、总经理叶某、股东乔某某、财务总监周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传媒公司、总经理叶某构成单位行贿罪。
律师意见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林志明律师、张卉律师在担任被告人乔某某的辩护人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经过认真阅卷,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后,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点,决定以无罪的思路进行辩护。辩护人提出乔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某传媒公司、乔某某或其他股东均没有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的故意和诈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乔某某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既不知情也没有合谋,没有实施具体行为,且已涉嫌重复评价,所以乔某某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另外乔某某具有从犯、自首、无犯罪前科、初犯等情节,亦表示愿意积极退还相关款项,且身患疾病,请求法院减轻处罚。此外,辩护人认为本案侦查机关具有严重的违法取证行为,向本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
审判过程
在审判过程中,一审法院综合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认为:
1、被告单位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2、被告人叶某、乔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积极参与被告单位的前述行为,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
3、被告单位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
4、被告人叶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积极参与被告单位的前述行为,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
5、对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叶某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6、公诉机关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7、在共同犯罪中,叶某起策划、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8、乔某某、周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9、叶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其所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依法应当对某公司、叶某所犯单位行贿罪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结合控辩双方的建议,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一千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一百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一千一百万元。二、被告人叶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百万元。三、被告人乔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四、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五、追缴被告单位上某公司违法所得X亿元,其中包括追缴被告人叶某、乔某某及被告单位其他原股东的违法所得及收益,发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上述单位、个人分别予以退赔。公安机关已查封、扣押、冻结的上述单位、个人及相关违法所得获得者的财物作为该项判决执行。
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为被告人打掉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名,避免了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犯的地位,在法定刑幅度内处以最轻的刑罚。
裁判文书部分内容
第1、2页,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乔某某辩护人。↓
第3-6页,公诉机关指控罪名。↓
第7页,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第36页,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被法院予以采纳。↓
第37-39页,法院最终裁判结果,被告乔某某被判处该量刑幅度最低刑期。↓
法律条文
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总结该类犯罪的辩护要点如下:
1、注意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一般的民事欺诈、违约行为;
2、明确犯罪嫌疑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是否采取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4、诈骗行为是否在于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基于合同本身来实施;
5、总共涉及多少份合同,每份合同的履行情况如何;
6、具体的合同条款是如何约定的,为何无法按约定内容履行;
7、查明合同无法履行是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履行,还是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
8、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与意愿;
9、事后为躲避债务而逃匿并不等于事前有意欺骗;
10、明确被害人是否因为犯罪嫌疑人的欺骗行为而产生认识错误;
11、明确诈骗的具体数额、核实赃物估价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12、已履行、已偿还的部分要从犯罪数额中抵扣;
13、核实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
14、确定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15、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区分主从犯;
16、核实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有无自首或者可视为自首的情节;
17、核实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实际年龄与精神状态;
18、核实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为亲属关系;
19、核实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经济纠纷或者生意合作;
20、如果犯罪嫌疑人真的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如何争取被害人的谅解;
21、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以及适用免刑、缓刑、监外执行的可行性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