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田检察官不愧为优秀公诉人,很快对此作出回应《全国优秀公诉人为律师丈夫喊冤之“钥匙扣案”回应》。
关于这事件的讨论,似乎更多的是集中于一位检察官不走正规法律途径,而是诉诸舆论的做法是否正确。
有同行甚至尖锐地质问:如果田检察官的案件当事人写公众号文章喊冤,检察官自己是什么感受?
仿佛一夜之间,原来的检察官站到了当事人的位置,而律师们个个化身检察官,挥舞起法律的大棍。
究其根源,不过是大家早受够了司法实务中一些高于法律的“潜规则”。
它的意思是:司法机关承认某个办案环节的程序没有做到位,但因为它的结果是好的,是公正、正确的,所以大家就别纠结这个程序不到位的小毛病了。
这逻辑是有问题的。因为程序公正是为了保障实体公正,而不是反过来用实体公正来证明程序公正。
即使在制度上有庭前会议,有非法证据排除,只要司法人员还是抱着“瑕疵”可以忍受的心态,制度再严格也没用。
田检察官在她丈夫的案件中,提的一个回避理由很有意思:
“二审出庭检察员是我曾经的同事,审判法官是我二十多年来朝夕相处的同行。”换句话说,大家以前也是经常在同个法庭见面的,只是那时田检察官坐的是公诉人席,不是现在的当事人家属旁听席。
这让人想到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成忠案。王成忠本来也是辽源中院的法官,因为其办理的一宗民事案件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指定下级区法院判了三年。王成忠上诉后,审判他的也是昔日同事。
王成忠的辩护人说你们法院怎么能自己审判自己的庭长。
王成忠的前同事说我们法院就是可以自己审判自己的庭长。
然后照判不误。
法律上说,确实没有不能让前同事审判的硬性规定;但从现实感受来说,无论对审判者还是案件的程序公正,都不是个合适的做法。
因为刑事诉讼是两审终审制,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在二审争取机会。
指定管辖就专治这种不服。
比如,中级法院可以把本来由自己一审的案件,指定给自己的下级法院管辖,中级法院就从原来的一审法院变成了二审法院。
再也不用担心被告人逃出自己的手掌心啦!
枪口比动能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饱受争议,我在办理这个案件时至少存在机械执法的问题。
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公平公正的,但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严格适用法律确实会导致不公正。
遥远一些的,比如许霆案,因发现取款机故障而反复取款,被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一审判了无期徒刑。
近些年的,最常见的就是与枪支认定的严格标准相关,如天津大妈气枪摆摊案,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气枪也是枪支,一审还判了三年。
如果不是舆论,这两个案件大概也就这样不了了之了。
可这本来不该是舆论的活,而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应当把好的关。
但现实中很多案件,或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就如田检察官想让全国律师帮忙讨论的那个案件,“部分虚假”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又或者在事实、证据上存在争议,比如只有言辞证据的指证,能否认定事实;又或者在“社会危害性”上与同类典型的犯罪行为有明显差别,就如田检察官办理的“钥匙扣枪案”。
在实务中,即使律师摆事实讲道理,充分论证这案件存在以上的问题之一,可以不予起诉,但最终检察官还是会提起公诉。
然后对律师说:“你们有意见,可以在法院审理阶段继续提嘛。”
表面上,如田检察官承认的,这是因为机械执法。但深层次原因,恐怕还是检察院和检察官没有尽到“审查起诉”的职责,而是把争议和冲突推给法院处理,不敢自己作出决断。
当然,以前这类案件,往往未审先定:协调会上就已经定好调了,公检法只是决议的执行者。
现在至少知道把麻烦推给法院,或许也是一种进步。
田女士在自己的文章中写道:
“如果我连自己以前的工作都不敢面对,我又凭什么希望得到大家的同情和关注?”
但更重要的,或许不是面对自己过去的工作,而是正视自己过去的错误。
司法总是在进步,在一个又一个错案,一场又一场舆论中进步。只是当这错案公平而无差别地降临在每个人身上时,才会使当事者思考,这样沉重的代价是否值得。
丧钟就是为你而鸣
——约翰·多恩《没有人是一座孤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