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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蕴德刑事辩护律师连载之(六):律师会见时不会教你说谎(中篇)

在上一篇里,我们已经详细解释了律师会见的初级目的,是了解基本案情和为当事人与家属传递信息,以及在会见的过程中逐渐与当事人建立信任。今天,我们要进一步说明律师会见的中级目的——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支持。初级会见目的所涉及的内容,可能任何一个律师,只要他律师证没被吊销,懂得操作手机预约会见,都能做到。经验的差异无非就是导致一次会见中了解的信息不够全面,需要辛苦多跑几趟看守所,用次数来补足经验短缺所导致的信息不全。

但是律师会见的中级目的,是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支持,这时就需要足够的刑事诉讼实战经验。

给当事人提供专业支持,简单来说,就是解答当事人在身陷囹圄时最关心的两个问题:

“我会怎么样?”

“我该怎么办?”

这是大多数初次涉刑的普通人,在被羁押后最关心,但也最不容易解答的疑问。

他们会抓住一切机会去寻找答案,问经办案件的司法人员,问看守所里面的管教,问同仓的人员……获得一堆自己不一定理解,也不一定真实的信息,然后在这些信息的轰炸下产生不必要的期待或精神压力。

正因如此,一个合格的刑事律师,在会见时不仅要了解案情,更重要的是给当事人提供精神上的支持和行动上的指引。

一、讲解基本的程序流程和时间节点
当事人大多都是不熟悉刑事诉讼流程的普通人,最多也就是碎片化地从短视频或影视作品中,简单粗暴地掌握了一些不怎么严谨的法律名词,如黄金救援期、保释之类,因此我们在会见中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给当事人讲一遍刑事诉讼的流程。我们需要告诉他现在正处于刑事诉讼流程中的哪个阶段,由哪个部门负责;这个办案部门的具体工作流程和大概的工作时间节点是怎么样;当前办案部门在做什么或者打算做什么;在办案部分开展工作的每个节点;以及我们相应的辩护工作将会如何开展。很多时候,我们的会见工作都是卡着办案部门开展刑事诉讼工作的时间节点进行的,当事人见到我们时,通常也都是在被讯问后的第二天,或者在会见之后的第二天就被讯问。

这种精准卡着工作节奏的会见,本身也是给当事人莫大的精神支持。

二、讲解接受讯问时的诉讼权利
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前必须告知嫌疑人相应的诉讼权利。但在现实中,侦查人员基本不会去详细解释嫌疑人都有哪些诉讼权利,尤其不会解释这些权利对应什么,嫌疑人可以怎么做。因此我们在侦查阶段的会见中,另外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详细告诉当事人他在接受讯问时都有什么样的权利,以及这些权利意味着什么。比如,告诉当事人做完笔录后,要看清笔录内容与自己表达的意思是否一致再在笔录上签名。因为很多时候,笔录中记录的文字内容与当事人试图通过语言表达的意思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可能南辕北辙。

又比如给当事人说清楚他的沉默权问题。沉默权并不是“有权沉默”,而是“当我沉默时任何人都不能强迫我作证”,以及“不能把我的沉默推定为默认”。

再比如告诉当事人虽然可以保持沉默,但如果想说话就千万不要说谎,应当如实回答。

因为刑事案件也不是一味沉默就是最有利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后续可能的发展,我们有时候还要告诉当事人,如实回答比沉默更有利。

要么沉默,要么如实,这比给他编造一套谎言更加符合职业道德,也对争取有利的案件结果更加有效。因为,沉默不会导致当事人被推定为“默认”,但谎言在某些情况下,却可以被视为一项“推定有罪”的证据。

三、告诉他案件可能存在的证据情况
会见工作不仅考验律师对刑事诉讼流程和节奏的经验,还考验律师办理案件积累的本身经验。不同的案件的具体场景下,往往可能产生不同的证据。而根据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我们可以推断案件大概存在哪些证据,其中哪些可能会对当事人不利。提前告诉当事人案件可能存在的证据情况,让他心里有个底,可以避免面对突然出现的证据而作出错误的应对,比如我们曾有当事人面对侦查机关拿出来的虚开的发票,因压力太大,也不仔细看就全部都签认了,结果把别人的公司开具的发票也认到了自己名下,后来我们介入后,费了好大一番工夫才解释清楚这个误会,把这部分虚开的发票金额扣除。

同时,在如实供述对案件的最终结果更加有利的情况下,告诉当事人案件可能产生的证据情况,打消他不必要的侥幸心理,劝他配合调查,也对后续的辩护工作顺利开展更加有利。

四、说明侦查人员可能的侦查方向
我们在会见过程中,随着对案情的了解,在确定案件可能存在哪些证据的同时,也会形成对侦查方向的判断。毕竟侦查人员只会比我们更加专业,我们能想到的证据,他们也肯定能想到。如涉及经济类的犯罪,通常侦查人员都会去调取银行流水、合同等书证资料,然后拿给当事人签认或进一步围绕书证资料的内容发问。我们不可能阻碍侦查,但是提前把这些情况告诉当事人,也可以让当事人自己心里有个底。正如前面第三点提及的,尽力避免当事人因压力过大而对证据作出错误的表态。

而且,很多案件本身确实存在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争议,比如涉嫌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中,到底资金的去向如何,具体用途是什么,是用于单位事务还是被嫌疑人私吞,也可以提前让当事人回忆清楚,以便他在面对公安机关侦查时解释明白。

五、解释法律规定
当事人比较关注的问题,还包括他涉嫌的罪名和“将会怎么判”,但他在看守所里面能查阅的只有一本《刑法》,对具体每个词的定义、情节标准等并不熟悉,所以我们还需要给当事人讲解刑法条文是什么意思,要如何理解,适用哪些情节,他所涉嫌的罪名与他的实际情况是否对应,等等。
恐惧源于未知。当事人对具体的法律规定不熟悉,又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也不知道明天会不会有警察来问话,更不知道将来可能要面对什么样的指控……在一大片未知的情况下,他很容易一个人瞎想,又或者在和同仓人员的交流中产生不必要的期待或打击,这样既无谓地影响他的个人情绪,也影响我们后续辩护工作的开展以及与当事人的配合。如果说,会见的初级目的是获取基础信息,不打无准备之仗;那会见的中级目的,就是给当事人提供精神和专业的双重支持,支撑他在漫长的刑事诉讼流程中坚持到最后,以期迎来对案件处理最有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