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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蕴德刑事辩护律师连载之(六):律师会见时不会教你说谎(上)

律师会见是刑事辩护中最关键的工作内容之一,但是在很多法律圈之外的人眼里,律师会见主要就是为了传递信息,以及“教当事人如何说谎”。很多时候,我们会见之前,当事人的家属总要再三叮嘱:律师,你就照我教你的说法告诉XXX,让他照着说,肯定没事。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总是很无奈。且不说教当事人说谎带来的妨害作证风险,其实刑事案件认定的犯罪事实,也不是仅凭当事人的笔录说啥就是啥。

刑事辩护的会见也是一门技术活,很多时候,会见过程的质量也决定了案件的走向。

简单而言,律师的会见包含了初级、中级、高级三方面的目的,今天主要说的是会见的初级目的,以及具体要怎么做。

会见的初级目的,主要包括了解案情、互通信息,以及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建立相互的了解和信任。

一、建立信任
我们与当事人素昧平生,甚至很多时候,当事人在涉刑之前都完全没听说过律师的名字,因此在铁窗之下的第一次会见时,当事人当然不可能付出全部信任。而一个完整的刑事诉讼流程,要经过侦查(拘留逮捕预审)、审查起诉(还包括一退二退)、一审甚至二审、再审阶段,短则半年,长则数年,我们经历过最漫长的刑事案件经历了七年半才尘埃落定。在这个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只能见到律师,双方的信任也只能是在一次次会见的过程中慢慢建立起来的。但也只有建立起充分的相互了解和彼此信任,辩护律师和当事人才能在这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并肩坚持下去。

1、说明来源
第一次会见时,当事人对律师是完全陌生的。这种陌生来自他对律师这个人的陌生,也来自他对刑事诉讼流程的陌生,更来自他对法律规定的陌生。他不知道这个来会见的律师是谁,也不知道律师能做什么,能帮助自己什么。因此在一开始,我们要表明委托的来源——我是您的家属XXX委托的;我是XXX的朋友介绍的,涉及到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可能还会告诉他们是领事馆或大使馆推荐,以及经过他们的亲属同意的。

刑事案件的委托方或推荐者通常也是当事人的亲人或者朋友,本来就是他最熟悉和信赖的人。介绍双方的关系也有助于突破原本相互陌生的关系——眼前的人不是一个陌生人,而是一个“朋友的朋友”,或者是其亲属经过千挑万选后决定聘任的律师。这也是我们建立信任的第一道桥梁。

2、建立互信
如果不是时间非常紧迫的话,第一次会见的开始,可以先聊一下家里的情况。毕竟当事人突然被羁押,对他的整个家庭都是意外的冲击,他也势必很担心家里在他失去自由之后的各种状况。聊这些,既可以使当事人明白律师确实对自己家里的情况有所了解,可以信任,另外一方面也可以在正式进入主题之前,使当事人安心。在稍后正式涉及对案情的了解时,双方也可以更加专心。

当然,如果不是专门陪聊的生活律师,聊家常并不是会见的重点,最多占5-10分钟,因为我们的主要目的仍然是了解案情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3、自我介绍
会见时当然也别忘了自我介绍。除了介绍自己了姓名、律所、从业年限、执业方向,更重要的是介绍自己在某个法律领域方面的教育背景和实践经验,并在这一过程中适当地展示自己的专业能力,同时不忘律师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以加强当事人对律师的信心。

曾经有律师在会见时就直接说我是XX司法机关辞职的,关系很硬,有办法给你办取保,你耐心等着。结果当事人批捕后非常失望,怒而举报自己的律师。

二、了解案情
建立信任最多聊十来分钟,更加重要的工作仍然是了解案情。
1、当事人的讯问笔录里都记载了哪些内容
在审查起诉之前,我们对案件的了解只能来自当事人及家属,尤其是关键细节,只能通过会见当事人获得。这就不可避免的有个矛盾:当事人对律师说的内容,可能与他对侦查人员说的不同。

这可能是记忆偏差,可能是转述过程出了差错,可能是侦查人员在记录的时候没有完全如实记载,也可能当事人过于相信律师而把他没有告诉侦查人员的事情都告诉律师。

当事人自己并不清楚“笔录”和“律师会见了解”的差别,但这种差别在有些时候可能会影响到辩护策略的制定,因此我们在会见过程中最需要了解的情况是“笔录里记载了哪些东西”。

因为“笔录”才是最终呈现在纸面上的证据,也是所有辩护工作开展的基础,所以会见时首要弄清楚的就是,侦查人员的问题,以及当事人的答案。

2、可能了解到的内容
在会见中,我们可以从当事人那里了解到:(1)  基本案情,以及可能存在的证据情况

在询问的过程中,我们可以从当事人口中了解到这个案件所涉及的具体事实,以及根据具体案情侦查人员可能采取的侦查手段,初步判断案件的大概事实并且预判侦查终结后的证据体系。

(2)侦查人员透露的信息

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也有可能向当事人透露这个案件的侦查情况,比如这个案件抓了多少人,其他同案人怎么交代,侦查人员想在这个案件中向当事人确认什么问题。有时候侦查人员也会把答案放在问题中,问当事人“XXX就是如何如何,对不对?”这是一种不合规的诱导性发问,但这种发问本身也透露了正在侦查中的一些案件信息。

(3)同案人员提供的信息

在少数情况下,有些当事人可能会在被关押前后由于各种原因与同案人员有所接触或交流,多少也有可能从他的同案人员那里了解到一些信息。

3、会见时要特别注意关键细节
所谓关键细节,即案件有罪无罪、轻罪重罪之间的细微差别在哪些地方体现,以及相关罪名的当事人通常会如何辩解。当事人不熟悉法律,不可能知道其中的差别。比如他并不了解自首的法律规定,可能不管是侦查人员打电话叫他去派出所,还是上门抓人,在一些当事人眼中,都是“我当晚被抓了”。

但前者属于自首中的“主动到案”,后者却是被动到案,不符合自首。

再比如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中,相关商品的价格通常都是争议焦点。如果销售价格特别便宜,那显然按销售价格认定数额对当事人更加有利,因此也要特别注意与销售价格相关的细节,以及销售价格与正品价格、销售价格与评估价格之间的区别,为将来的犯罪数额认定争取有利条件。

三、传递信息
一说到传递信息,很多人可能就兴奋地又想起百千万度上说的,“给当事人教个说法”,或者是当事人有啥关键物品放在某处,赶紧通过律师通知家人把它销毁之类的电影里的情节。相信我,如果真有啥证据放在某处,恐怕早就到侦查人员的手上了。而且,“通过律师通知家人销毁”,基本上就等于给司法机关机会以多抓几个增加业绩,同时给我们的律师同行提供新的刑事辩护业务。

至于“教个说法”,律师会见确实要提供法律服务,根据案件事实和规定作专业指导,但不能是编个说法教当事人怎么说。这不仅起不到帮助作用,而且很有可能进一步把当事人坑了。至于具体的专业指导,属于刑事辩护律师会见中的中级目的的内容,我们会在后续的连载中进一步说明。

在会见中,我们要传递的信息,除了前文提及的给当事人和家属双方转达各自的情况,让他们双方互报平安,当事人如果有工作方面的事务需要处理,律师也同样需要传达。我们传达过的事项精彩纷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安排、人事任免、经营决策、小孩结婚、存钱、送衣服、送书、向男女朋友示爱、求神拜佛、、、只要是不违法的我们都会满足要求。

更重要的是,通过会见辩护律师可以了解到一些与案件相关的能够证明无罪轻或无罪的材料,这里更加需要转告给家属,让家属协助调取,及时递交办案机关,及时救人于水火。

具体的调解取证可以参考我们此前发布的文章《蕴德刑事辩护律师连载之(三):律师的调查取证》

此外,如果有赔偿、刑事和解的实际需要和可能,也需要通过会见转告和解意愿以及具体的协商内容。

以上,是律师会见工作的初级目的,也是一个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开展的基础。刑事会见是一项需要专业和经验的工作,而绝不是帮忙把家属瞎编的说法转告给当事人,然后就能脱罪。如果这么轻松,还要法学院寒窗苦读干嘛?还要辛辛苦苦参加司考干嘛?还要实习两年熬过面试取得执业证干嘛?还要在拿到执业证后再经历几百件刑事案件才敢自称刑事律师干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