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任何诉讼,主要战场之一都是围绕证据和法律事实的攻防。虽然刑事案件指控有罪的责任属于控方,被告人/嫌疑人/不必自证清白。但如果案件中的现有证据对被告人/嫌疑人不利,指向他有很大的犯罪嫌疑时,那么辩方就有必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一定的材料,以便从控方认定的法律事实中寻找突破。
常见的不在场证据主要是案发时间能证明当事人行踪的客观证据,包括上班的打卡记录,去网吧上网的记录,通过网络购买火车票、机票的记录,出入境记录,等等。
例1:
我们曾办理过一宗涉嫌受贿的案件,在律师介入时,嫌疑人、证人都已经把具体的贿赂细节交代得天衣无缝,按同类案件的证据标准,那已经是铁证如山。嫌疑人找到我们时,已经不抱太大希望。因为他已经向检察官说过自己的有罪供述是被诱供取得的,但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却始终未被采纳,这也是职务犯罪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结果。于是我们改变了思路,向嫌疑人详细了解他在涉案期间的具体行踪,最终在嫌疑人的履历中发现了惊喜:涉案那段时间,他曾被公派出国考察。通过各种艰难的调查和申请,我们拿到了嫌疑人的护照和出入境记录,当客观材料摆在眼前,显示嫌疑人在被指控受贿的那段时间,实际上人在国外,根本不可能在被指控的时间、地点收受贿赂,这时候具体的办案人员也沉默了,最后公诉机关默默的撤回了起诉。
例2:
另外一个类似的情况,是在某个盗窃案中,同案人都指证某个被告人/嫌疑人参与了某一次盗窃,但被告人/嫌疑人提出自己那段时间正好回湖南老家学车了。审查起诉时检察官没有注意,而被告人/嫌疑人自己不懂法律和证据规则,也就一开始提了这么一句,后面也没再提,只是一直在反复强调自己没参与。案件起诉到法院,我们才作为辩护律师介入案件。感谢如实记录的警察叔叔,把嫌疑人辩解的那句话也记在笔录里了。我们注意到了笔录里那句话,并找被告人/嫌疑人核实后,专门出差跑去被告人/嫌疑人的老家找驾校要了培训记录的材料,证实了当时这个人确实在老家,没有参与作案。最终公诉机关也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起诉。
例3:
我们同样还经历过一个团伙多次作案的抢劫案,同样以同案人的指证作为重要证据,但被告人/嫌疑人辩解自己其中某几次抢劫的行为发生时,自己都在厂里上班。这个案件我们在侦查阶段就介入进行刑事辩护,并为此专门找他上班的工厂里调取了考勤记录本。他辩解没有参与的那几次抢劫事实中,确实有两次是发生在他上班时间内,于是这两次抢劫事实的也被从这个当事人身上排除,从而避免了被认定为“多次抢劫”,而导致量刑提升到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通过这一努力,辩护律师至少为当事人减轻了五六年刑期。
虽然刑事辩护律师也有权直接找证人制作笔录,但一般情况下我们并不建议这么做。因为一方面,很多律师并不注意自己的问话方式,诱导性往往很明显,很容易被视为“引诱”证人而导致证言被污染而失去证明力。而另外一方面,如果证人证言对嫌疑人有利,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首先就会怀疑是否律师指导证人怎么说,而不是考虑证人证言可以作为无罪的证据。因此有司法机关实习或工作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往往可以在避免自己跳坑和让证据容易被采纳方面相对更有优势。
如果一定要找证人制作笔录,我们认为要特别注意两方面:
一是笔录的形式一定要严格符合刑事诉讼的取证要求。平时律师都是挑证据的程序问题,自己在取证的时候当然也要特别注意,比如制作笔录的过程需要有两个人在场。
二是律师取证要谨慎,最好在取证的同时同步录像,以保护自己。如果证人怕脸被拍到可以在侧面或者证人身后拍摄。
因此,刑事辩护律师的重要举证工作之一,就是分析鉴定过程、鉴定方法中违背科学或常识之处,提出充分的依据来证明鉴定过程、鉴定方法中存在的不科学或者违背常识之处,从而推翻该鉴定意见,或者以此要求重新鉴定,又或要求鉴定人出庭详细说明鉴定理由。
例4:
我们曾经办理过一宗涉及环境污染的案件,鉴定机构草率地直接以检出重金属为由,就直接认定涉案环境受到了污染。我们翻阅了大量与环境治理相关的书籍、论文,并作了详细的摘录和疏理,充分论证了重金属的来源复杂,并且它难以在自然环境下降解,而只可能被不断稀释。并且该案我们还申请了鉴定人出庭,但鉴定人也没能解答我们提出的质疑。最终该案以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的污染结果是被告人的行为导致,认定被告人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除此之外,在一些酌定的量刑情节方面,还可以准备提交的材料包括:
- 本人或家人的病历材料;
- 家里有小孩子需要照顾,可以提供户口本和出生证、子女的学生证;
- 有正当职业的证明,如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纳税纪录;
- 经营企业的,还可以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创造就业和企业纳税情况等。
综上,刑事诉讼是围绕证据与事实进行的攻防战,尽管辩护律师在大多数情况下处于守势,但进攻才是最好的防守,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刑事辩护律师在合适的时候也应当主动出击,依法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以辩护效果,而不是无论什么案件什么证据情况都以让当事人认罪认罚了事。